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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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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段某某、周甲、豆某某非法侵入住宅、袁某乙包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34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汤阴县,汉族。 被告人周甲,男,1991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豆某某,

(2013)安刑初字第0034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汤阴县,汉族。

被告人周甲,男,1991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豆某某,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段某某、周甲、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袁某乙犯包庇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段某某、周甲、豆某某、袁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1日17时左右,被告人袁某甲、段某某、周甲、豆某某、周某甲(1999年12月5日出生)到安阳县辛村乡袁太保村,在未经周某乙或其家人的同意下进入周某乙家,用砖头将周某乙家的电视机、洗衣机等物品砸坏。经物价鉴定周某乙家被砸物品价值2512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期间,袁某乙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包庇豆某某,替豆某某顶罪。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段某某、周甲、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豆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袁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袁某乙与被害人周某乙经本院调解离婚,约定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2013年1月11日17时左右,被告人袁某甲以向被害人周某乙索要彩礼为名,伙同被告人段某某、周甲、豆某某、周某甲(1999年12月5日出生)到安阳县辛村乡袁太保村,在未经周某乙或其家人的同意下进入周某乙家,用砖头将周某乙家的电视机、洗衣机等物品砸坏。2013年1月25日,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乙家被砸物品价值为2512元。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期间,被告人袁某乙在明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仍多次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包庇豆某某,替豆某某顶罪。

另查明,2013年3月7日,被害人周某乙与五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袁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乙经济损失25000元,被害人周某乙对五被告人均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袁某甲供述,2013年1月11日16时许,其和段某某、周乙、周甲一起到周某乙家。周甲就把周某乙家的北屋大门玻璃砸了。其要进到周某乙家北屋,被周某乙拦住,其推开了她。这时从北屋出来两个男的,这两个人稍微拦了拦也没拦住。其进到周某乙家北屋,和其一块到周某乙家的其他四个人在院子里砸周某乙家的东西,其进到北屋后看见有台电视机,其就把电视机抱开扔到了地上。后来其又砸了一块玻璃和一个瓷瓶。其还想去北屋的西间,被周某乙拦住。其到院子里见其他四个人砸的差不多了,他们就走了。

2、被告人段某某、周甲、豆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相同。

3、被告人袁某乙供述,2013年1月11日下午,其没有去周某乙家砸东西,当时其还在北京工地上打工。前几次跟公安机关说其去周某乙家砸东西了,是因为2013年1月11日袁某甲带人去周某乙家砸过东西后,就有人电话告知了这事。后来快过年时其回到了家,得知袁某甲因砸周某乙家东西的事在外面躲着。后来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到周某乙家砸东西的人中有一个是周甲的朋友。因为是为了其的事,袁某甲带周甲及其那个朋友、段某某、周某甲去周某乙家砸了东西。其不想连累周甲那个朋友,就提出自己顶替周甲那个朋友承担责任,所以前几次跟公安机关说其去砸东西了。

(二)被害人周某乙陈述,2013年1月11日17时许,其前夫袁某乙的弟弟袁某甲还有四个不认识的二十岁左右的男青年,他们每人手中都拿着砖头来到其家院中,袁某甲就指着其骂。他们吵了几句后,袁某甲就拿着砖向其砸来,其用左手挡了一下,砖头把其手指上蹭破了一块流了血。后袁某甲用拳头朝其头部砸了两下,又把其从门台上推翻在地。其站起来后袁某甲又过来用拳头朝其的胸口打了一下,其就大喊。邻居周某丙和周某丁从其家屋里出来就去拦袁某甲。这时袁某甲对四个男青年说给他砸。紧接着四个男青年就开始拿着砖头乱砸起来,把其家的三扇门子上的玻璃、东屋窗户上的玻璃,北屋门子两边各一块玻璃,院里的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个腌菜坛子还有一个瓷质花瓶都砸坏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丙(被害人周某乙的邻居)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1日17时左右,其和邻居周某丁在周某乙家屋里看电视,听见周某乙在院内大喊,就都来到院中看见有几个小青年在砸周某乙家的玻璃等物品。其就上去拦住周某乙怕她挨打,几个小青年砸罢了以后就都走了。那些男青年具体几个记不清了,也都不认识,只有一个认识是周某乙前夫的弟弟,听周某乙说叫袁某甲。当时在现场没有见到袁某乙,至于他去了没有不知道。

2、证人周某丁(被害人周某乙的邻居)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1日傍晚,其和周某丙、周某乙在周某乙家看电视,突然听见院子中有玻璃破碎的声音,其和周某丙就跑着出去了。在院子看见袁某甲与五、六个小青年拿着砖和钢管子把周某乙家的门窗上的玻璃给砸碎了好几块,洗衣机已经被人给砸坏了。其到院子也没注意他们吵什么,他们砸了一通之后就走了。

3、证人周某戊、陈某某(被害人周某乙的邻居)的证言与证人周某丁的证言内容相同。

4、证人周某甲(非法侵入住宅参与人)证言与被告人袁某甲的证言相同。

(四)勘验笔录证明,2013年1月11日经现场勘验,被害人周某乙家物品的损失情况如下:1、周某乙家院子中的一台“海尔”双杠洗衣机翻倒在地,机身有一洞;2、北屋屋门与两侧的铝合金门窗玻璃被砸碎,东屋门窗玻璃被砸碎;3、北屋门西侧一腌菜坛子被砸,北屋内发现有花瓶的碎渣;4、屋内、走廊、院中发现有砖头,在东屋墙边有一大约1.5米的钢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