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付文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26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文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 辩护人许文有,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文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

(2013)安刑初字第0026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文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

辩护人许文有,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文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文某及其辩护人许文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文某在任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期间,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以及会同民政局对辖区内福利企业进行年度年检工作。在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2010年度、2011年度年检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按照《河南省福利企业年检办法》、《安阳市福利企业年检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安阳市国家税务局、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安阳市民政局、安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安国税发(2007)141号)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使年检流于形式,致使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采取虚构安置残疾职工的手段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款300余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付文某供述、证人李忠某等人证言、福利企业证书、福利企业年检证明、退税手续、劳动合同、职务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文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许文有认为,被告人付文某配合民政部门在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过程中,民政部门事先通知福利企业,给福利企业弄虚作假的时间,仅依靠一年一次的仓促年检是查不出来真相的。在企业退税过程中,民政部门未能尽到日常巡查职责,基层税务所现场核查并出具不实退税评估报告,对案发也存在明显过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被告人付文某在退税审批过程中只负责书面审核,而企业提供齐全的书面退税材料通过了审批,故被告人付文某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判决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付文某任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负责流转税、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稽核工作,以及会同民政局对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进行年度年检工作。按照《河南省福利企业年检办法》规定年检主要内容为:1、检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福利企业证书等是否正规、符合要求。2、残疾职工人数和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企业与残疾工人是否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协议;4、企业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工人发放不低于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是否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金;6、企业是否具有适合生产劳动的工种和岗位,以及针对残疾工人生理状况的劳动保护措施;7、建筑物是否有无障碍设计规范;8、是否存在只挂名不实际上岗工作和在两家以上企业就业的现象;9、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章纳税。上述有一项不合格限期整改,有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单位。被告人付文某与民政部门共同对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进行2010年度、2011年度年检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年检职责,仅对福利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残疾证书、职工劳动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发放表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仅对部分残疾工人进行询问,未全面认真审核在场残疾职工的在岗情况和工资领取情况,未能发现企业存在残疾工人只挂名不上岗的情况;发现企业没有无障碍设施,没有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使年检流于形式。致使二企业均通过了福利企业年检。

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以福利企业的名义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前,分别经过安阳县国税局许家沟税务分局、铜冶税务分局检查评估,并分别出具了福利企业增值税申请退税情况评估报告,确认涉案两个企业符合福利企业退税条件。之后上报安阳县国税局审批退税。二企业共骗取了国家增值税退税款2877087.08元,给国家造成2877087.08元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

1、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付文某主动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2010年1月至3月,涉案二企业退税381293.33元。

3、2013年6月8日,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付文某供述:2010年其任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后,会同安阳县民政局救灾办参与了安阳县福利企业的年检三次,其中2010年3、4月份其与民政局姚丙某等工作人员参与福利企业2009年年检工作,2011年和2012年其与民政局牛梅英等工作人员对辖区福利企业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年检工作。参与以上3次年检都是民政局工作人员定了年检时间后通知其,其和他们一起到福利企业现场实施年检,去时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拿着企业年检的申请资料,其中包括企业年检申请登记表、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工资表以及残疾职工的社保等相关保险手续。到企业后其就依照民政局提供的相关手续现场点一下残疾职工的名,对照残疾证是否与残疾人相符,书面审查包括全体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花名册、职工出勤表、残疾职工工资表等,有时也个别抽查能交谈的残疾职工是否在该厂上班、有没有领到工资和在厂的生活情况。现场检查没有发现问题,其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现场检查合格,随后民政部门再审核其他相关资料,做出同意结论并在福利企业年检申请登记上盖章后送其处,其对福利企业年检申请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查没有发现问题就会在福利企业年检申请登记表上盖上县国税局的公章,最后由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福利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合格”章确认通过年检。其对福利企业退税是书面审查,首先由福利企业提出退税申请,企业将退税资料送所辖税务分局,然后由税务分局出评估报告或者调查报告,分局出具评估报告或者调查报告后再送到县国税局税政科,退税资料送到其科后由其负责初审,主要审查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表、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企业给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手续、残疾职工工资表及银行转帐手续。初审完后报科长付文某审核,科长审核合格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将退税资料退到福利企业所辖税务分局,再由分局将退税资料退到福利企业,福利企业经县财政局审批后到安阳县人民银行退税。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能履行好年检的职责,没有按照福利企业年检办法去认真检查,没有发现福利企业弄虚作假通过了年检,同时其感觉每月有基层税管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其在年检中没有细致去检查每一项工作,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其负有责任。

(二)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