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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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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45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身份证号410522198602180351,汉族。 辩护人牛小飞,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

(2013)安刑初字第0045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身份证号410522198602180351,汉族。

辩护人牛小飞,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及其辩护人牛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3日22时45分许,刘保某、张二某纠集被告人靳某及王某、陈永某、刘某、林新某、杨文某、(以上人员已判)等多人,在水冶镇松涛路与安林路交叉口处,将等待与张二某调解汽车玻璃被砸一事的杨新某、李庆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新某系头皮损伤,左肱骨骨折、左侧气胸属轻伤,李庆某肋骨骨折、血气胸并发呼吸困难及创伤性休克均构成重伤。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靳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认为被告人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仅辩解其没有打到被害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靳某在本案中属于事中共犯,主观恶性小;属于间接故意;属从犯;系初犯,庭审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日22时45分许,刘保某伙同张二某纠集被告人靳某及王某、陈永某、刘某、林新某、杨文某(以上人员已判决)等多人,在水冶镇松涛路与安林路交叉口处,将等待与张二某调解汽车玻璃被砸一事的杨新某、李庆某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杨新某系头皮损伤、左肱骨骨折、左侧气胸属轻伤,李庆某肋骨骨折,血气胸并发呼吸困难及创伤性休克均构成重伤。

另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靳某家属与被害人李庆某和杨新某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靳某分别赔偿李庆某2万元,赔偿杨新某1万元,并于2014年1月21日履行完毕。被害人撤诉,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靳某供述证实:2009年秋天的时候,我正在龙腾娱乐广场台球厅上班,王某叫我上了一辆面包车,后来我和我舅舅刘保某的车一块儿共十来个人到了水冶天池转盘。开始不知道是干啥去,只见他们都气哄哄的,后来不知道是谁给了我一根木棍,他们有拿棍子的,有拿刀的,我才知道是打架。当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和另外一辆车上的人打起来了,我就先和好几个人把对方的车玻璃砸了,后一个人倒在了地上,我打了两下也没打到。后来我们就走了。当时打架的人认识有王某、我舅舅刘保某、岳鸿某、陈永某、刘某等人。

2、被害人李庆某陈述证明:2009年10月3日22时许,水冶镇北关村杨新某开一辆五菱面包车来我家接我,去往水冶找饭店喝酒。当时杨新某开车,我在车中间那排后座上坐着。我们开车沿大白线向南到安林路,沿安林路向东往北拐行至超市门口时,杨新某驾驶的五菱面包车同在路边的一辆面包车相互擦住了。我看面包车上下来了七八个人,但是一句话也没说,有个人拿着木棍朝司机座位上的杨新某打、砸车。我准备开门时,见到路边护栏里面的一辆黑色轿车上也下来六七个人,手里拿着木棍子,也围过来打。后我们就被打晕了。醒过来的时候已经在安阳县人民医院了。

3、被害人杨新某陈述证明:2009年9月30日,张二某把我的汽车玻璃打破了,后来我找他说这件事,他约我到水冶安林路与松涛路交叉路口见面。我正准备去找二涛,水冶西街的李庆某给我打电话,说过八月十五想喝一会,我就对李兵说开车去接他。我和李兵到天池转盘车刚停下来,当时我是从安林路由西向东来的,这时从我车后面右侧过来一辆面包车朝我车身后侧撞过来,撞到我车上,这时左边也开过来一辆黑色轿车,紧挨着我的车停下来,车上下来很多人,我见情况不妙,就从副驾驶跳下去,沿着松涛路往北跑。没跑多远,后面追过来七八个人手里拿着铁棍子一类的东西,朝我身上乱打起来,打完后,那些人上了五六辆汽车都走了。慌乱中我看见一辆褐色现代轿车,那是杨文某的车。我当时躺在地上,用电话给家人打电话,说我挨打了。后来家人来了就把我接走了。

4、同案犯刘某供述证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龙腾KTV上班,陈永某叫我和他一块儿去吃饭,我们到了水冶广源二店吃饭,吃饭的人有刘保某、大王某、陈永某、张二某、司机王某等人。吃饭时张二某接了个电话,没停多大会儿就走了,当时我不知道去干啥。我们到了天池转盘,没有见到人我们就又回到龙腾娱乐广场。又停了一会儿,我们就又从龙腾里面拿的洋镐把上了车,我就知道去打架了。我们又到天池转盘,见小王某开的车和对方的车碰了,我看见陈永某拿着大砍刀、大王某拿着洋镐把、张二某拿着洋镐把、林新某拿着洋镐把、靳某拿着洋镐把下去先砸车,后来看见他们又打一个人,岳红某拿着洋镐把站在车边,他打了没有我没看清。王某和刘某、岳鸿某拿着洋镐把还有其他人可能去追另外跑的一个人。过了一会儿,那两个挨打的人就躺倒了地上,当时打的比较乱。

5、同案犯王某供述证明:2009年10月3日夜里,刘保某叫我去水冶广源二店吃饭,去吃饭的人有岳鸿某、陈永某、刘某、王某(大)、杨二、王某,在吃饭的过程中张二某和林新某也过去了。张二某进门时就说他一直打电话骂我,刘保某说先别搭理他。吃饭临结束时候他接了一个电话以后说走,他让我去呢,跟着我走给他见见面。当时我们就都去了水冶天池圆盘边上的兴泰加油站,没见到人,就都回到水冶广场了。下车站了一会儿,准备走的时候刘保某给了新亮和张二某每人一把刀,让他们拿着刀回去注意点。张二某让我送他回去,走到现在的水冶中心派出所门口时候,张二某接到一个电话嗯了一声就挂了电话。然后又打了一个电话。我们拐回去往水冶广场走,到龙腾台球、游戏厅下面,就是金豪网吧门口,见到岳鸿某、岳红某、刘某、陈永某、王某(大)、刘保贵在路边站着。张二某一开窗户说都上车。岳红某、红新、靳某上了我的车,其他人也就上了别的车,然后就往南边的天池转盘走,快到安林路口时,张二某指着安林路南边的两辆车说过去把车停到跟前,我就把车停到十字路口的兴泰加油站西口,二涛让他们都下车了,他们顺着安林路拿着棍子跑过去时候,那两辆车就从加油站里面停到我的车附近。我当时就一个人开车到安林路北面,张二某领着人回来上了我的车,对方的两辆车就已经走了,别的人上了那两辆车,张二某说他们跑了。我们准备回去,刚往北走了五六米远,对方的那面包车从我的左后过来,往右逼了我一下,把我逼停到右边护栏,张二某让其他人下车,那两辆车人也下来。下车后张二某就带着人砸车,我把车往前开了三十来米远,停到路边,我见到面包车里面先跑出来一个人往北跑,当时王某在本田CRV边站着,王某就追他,后面有两个人拿着棍子也追过去了,就开始打开那个人了,其他人在面包车边打另外一个人。打了大约两三分钟,张二某就领着人上车走。到水冶广场都下车了,他们把棍子都扔到龙腾游戏厅。当时车上的张二某,岳洪涛、林新某、靳某、红新都下去参与打架,张二某身上有刀,岳红某、林新某、靳某、红新手中拿洋镐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