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川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二人因合伙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商议伪造魏某某母亲郜某某位于本市朝阳路蓝湾半岛西二排一号院和二号院两处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贷款。后,二人通过王红亮(另案处理)制做了该两处房产的假房产证及土地证。2013年5月6日,魏某某持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给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贷款65万元。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魏某某抵押给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汝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汝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系伪造印章。经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检验,魏某某抵押给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系假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亲属与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的供述,证人梁某某、靳某某、郜某某、毛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魏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