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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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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成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男,成年,汉族,小学

(2015)汝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成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男,成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告人某甲的父亲。

辩护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川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汝州市温泉镇官中村一饺子店吃饭饮酒后酒后,到附近刘某丙家门口的电线杆处小便,刘某丙出门倒水,对刘某甲进行制止,两人发生争执,刘某甲对刘某丙进行殴打,刘某甲被人拉开送回家后,又从家里出来到刘某丙家门口,将刘某丙家大门跺开,致使在门后的刘某丙面部被大门撞伤。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我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殴打他人的意图,也没有事实殴打行为,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发现被告人的不文明行为时辱骂、殴打被告人,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鉴定意见不真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汝州市温泉镇官中村一饺子店吃饭饮酒,酒后到饺子店对面刘某丙家门口附近的电线杆处小便,刘某丙出门倒水发现后对刘某甲进行制止,两人发生争执厮打,刘某甲被人拉开送回家后,随即从家里出来又到刘某丙家门口,将刘某丙家大门跺开,致使在门后的刘某丙面部被大门撞伤,造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因医疗费票据丢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如下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情况:2009年10月11日19时30分,刘某丙报警称:2009年10月11日19时30分,刘某丙从屋里出来倒水,发现刘某乙的次子在门口小便,因而发生争执。刘某丙的面部被刘某乙的次子致伤。后经鉴定,刘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及抓获情况。

3、汝公伤鉴(法医)字(2009)08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鉴定意见,证实刘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伤检)字(2015)0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丙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4、撤诉申请、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丙表示医疗费票据丢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依法处理。

5、证人祝某某的证言

昨天晚上我在门口和邻居说话时,听见对面水桶掉地上的响声,看见对门的刘某丙和一个孩子打起来,我赶紧过去,到跟前时,他二人还在搂着打,刘某丙的爱人也出来了,我和刘某丙的爱人等人把刘某丙和那个孩子拉开了,不知道是谁把那个孩子拉走了,刘某丙的爱人喊着说:“你看把俺打的头上这么大一片没有头发了。”我看刘某丙头上有一片没头发了。过了一会儿,我又看见一个妇女搂着刚才打架那个孩子,刘某丙和他爱人都在门里立着,刘某丙的鼻子流着血,我赶紧叫他去诊所包扎一下,刘某丙的爱人和刘某丙一起去诊所了。那个孩子是本村刘某乙的次子,听说是他在刘某丙家门口小便,刘某丙出来倒水见了,说了他两句,就因为这,两人打起来。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我二儿子叫刘某甲,他今晚(2009年10月11日)在刘某丙家门口和刘某丙打架了,听说是因为刘某甲在刘某丙家门口的树前小便,人家骂他了。今晚七点多钟,几个人拉着刘某甲回到家,他喊叫着骂着,我看他喝醉了,问咋回事,一个人说刘某甲在人家门口的树前小便了,人家骂他了,我说骂两句值啥,正说着,刘某甲又出去了,我赶紧叫家里人把他拉回来,我爱人刘某丁、儿媳妇等人都去了,我抱着孙女也跟着去了,快到刘某丙家门口时我爱人刘某丁等人拉着刘某甲往回拉,他挣着骂着,我见他们把刘某甲拉回家了,我就回去了,到家后,刘某甲还是挣着要出去打人家,我看他醉着,就把他锁到屋里。

7、证人刘某丁的证言

昨天(2009年10月11日)晚上,我儿子刘某甲和刘某丙在刘某丙家门口打架了,听说是刘某甲喝醉了,在刘某丙家门口的树前小便了,可能是刘某丙骂他了。昨晚七点多,刘某甲从外面回来了,还不停地骂着,我爱人刘某乙说了他几句,他就又出去找人家了,我赶紧在后面追他,到刘某丙家门口,我追上刘某甲搂住了他,他挣着朝刘某丙家门上蹬了一脚,刘某丙刚好在门里,门一下子碰到了刘某丙的面部,我看见刘某丙一下子捂住了鼻子,我使劲搂住刘某甲往家拉,费了好大的劲才把他弄到家里,他回来后仍是闹着不停,后骂一会,刘某乙把他锁到了屋里。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2009年10月11日晚,我丈夫刘某丙开门倒水,一开门发现刘某甲在我家门口小便,我丈夫说:“伙计,你怎么在这尿?”刘某甲张口就骂,接下来不由分说揪住我丈夫的头发朝我丈夫脸上拳打脚踢,后来围观的群众把他拉走了,过了几分钟他又骂着回来了,跑过来打我丈夫,邻居让我们回屋,我和丈夫就回到屋子里边,门还没有关严,刘某甲跑过来把我家的门一脚踢开,刘某丙刚好在门后边站着,门直接撞在我丈夫的脸上,撞晕在地下,我赶紧打110报警了,刘某甲被他父母拉走了,我带我丈夫到我家对面的诊所,诊所医生怀疑鼻骨骨折了,随后我们就到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刘某丙和刘某甲在门外边时互相打了几圈。

9、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

2009年10月11日晚7点多钟,我出来临街屋倒水,看见刘某甲在门口的电线杆处小便,我说他“伙计,这是尿的地方?”他就骂我,接着窜上来揪住我的头发就打我,一会儿,对门卖饺子的祝某某还有几个过来将我俩拉开,几个人把刘某甲拉走了,大概十分钟左右,刘某甲又来窜着打我,他妈搂住他,叫他走,别人劝我进屋,别和他一样,我刚进屋里,刘某甲一脚把门蹬开,我就在门里边立着,门一下子撞到了我的面部,把我撞蹲到地上,我起来捂住鼻子,鼻子已经流着血,刘某甲被别人拉走了。我爱人周某某和我一起赶紧到对面的诊所,诊所医生一看伤得不轻,鼻骨都骨折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10、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