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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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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 辩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静、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杨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和朱某某因宅基地等问题在安阳市文峰区盖津店村高某某家门口发生争吵,双方亲友也参与了争吵,争吵中高某某和朱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高某某用菜刀将朱某某头部砍伤,后朱某某亲友对高某某实施殴打并夺高某某手中的菜刀,高某某亲友高某甲、张某某等人拦架并夺高某某手中的菜刀,张某某在夺刀过程中右手被高某某手中菜刀划伤,高某甲在拦架和夺刀过程中受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高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高某甲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要求依法从重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11284.73元、护理费1600元(80元/天×20天)、误工费12078元(44087元/年÷365天×10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营养费400元(20元/天×2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226362.73元。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高某某妻子张某某的损伤结果不能作为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悔罪,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系盖津店村邻居。被告人高某某家位于东西走向的安棉路北侧一胡同内,被害人朱某某家位于安棉路北紧邻胡同口西侧,两家因为伙路和车辆停放等问题素有矛盾,一直调解未果。2014年6月7日7时许,朱某某家的豫E9533轿车停放在高某某家出行胡同口的西半部,后高某某将自家三马车停放至轿车后方,致使轿车无法出行。朱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等人因车辆停放与高某某及高某某父亲高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高某某持菜刀将朱某某头部砍伤,朱某某亲友在夺刀过程中殴打高某某。高某甲、高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在拦架和夺刀过程均不同程度受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某某头部创口、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右手多个创口累计16.5cm,构成轻伤二级;高某甲面部、双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高某某头部、面部、右眼、肩背部、四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害人朱某某于2014年6月7日至同年6月26日在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实,其家在安棉路北侧一胡同内,此胡同是其家唯一的出路。朱某某家位于胡同口西侧,紧邻安棉路出行。双方曾因出路问题多次产生争执,朱某某因故常把其豫E9533号车停放在此胡同西半部,堵了其家部分出路。2014年6月7日7时许,其将三马车停放在朱某某家轿车后面。朱某某因其拒绝挪车与其发生争持并对其殴打,其跑回家途中捡起一把菜刀将追赶其的朱某某头部砍伤。后其被扑倒在地并遭到殴打,其刀被夺走。

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其家的豫E9533轿车平时均停放在其家东边。2014年6月7日,高某某用一辆三马车挡在其家轿车后致使轿车无法出行。其爱人王某某因此和高某某发生争执,其拉王某某时高某某持菜刀砍其头上五、六下,后其亲戚朱某甲将高某某的刀夺下来。期间其家人和高某某夺刀时发生争斗。

证人高某甲(高某某父亲)证言证实,朱某某家的白色轿车经常停在其家出行的路上,多次调解未果。2014年6月7日7时许,其儿子高某某把三马车停在朱某某家轿车后面。半个小时后,朱某某家十几人和其及高某某、其儿媳张某某发生争吵。后朱某某和高某某斗殴,朱某某用拳头殴打高某某头部,高某某持菜刀砍中朱某某头部。其和张某某上前夺刀时,朱某某家人将高某某推翻并殴打高某某,其也遭到对方殴打。

证人张某某(高某某妻子)证言证实,其听见公公高某甲和朱某某爱人在街门口吵架。后看见公公高某甲搂着高某某倒在地上,爱人高某某被人殴打。其拦架时遭到对方阻拦,后夺走菜刀的对方男子用菜刀砍高某某时,其手被该男子砍伤。

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妻子)证言证实,高某某家的三马车停放在其家轿车后面,致使轿车无法出行。因高某某和高某甲拒绝挪车,其和他们二人发生争吵。爱人朱某某从诊所走到其跟前时,高某某持菜刀砍朱某某头部数刀,高某甲和张某某夺刀过程中张某某手受伤,朱某乙把刀夺走。

证人朱某乙(又名朱某甲,朱某某本家兄弟)证言证实,其路过朱某某门诊时看见有人吵架,后看见张某某、高某乙、高某甲在夺高某某手中的菜刀,张某某手上有血。因怕高某某伤人,其就把刀夺下来。

证人朱某丙(又名朱某丁)证言证实,其听说朱某某被人砍伤后就赶到现场。到达后,看见朱某乙、高某乙、高某甲等人围着高某某夺刀。朱某某对其说头部被高某某用刀砍伤。张某某夺刀后手流着血。朱某乙把刀夺下来。

证人朱某戊(又名朱某己)证言证实,其听说在朱某某诊所有人打架就赶到现场,看见朱某某头上流血,张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等人围着高某某夺刀,张某某手里流血,后朱某乙将刀夺下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