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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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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1年4月4日出生。 辩护人刘向阳,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4月4日出生。

辩护人刘向阳,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发现有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向阳到庭参加诉讼。因邓某某与鹤壁宝马集团之间的民事诉讼结果影响本案的量刑,本案中止审理,该民事诉讼审结后,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某等人以富强公司开发房地产为名,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富强公司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吸收资金总额95175723元,返还本金1735152元,返还利息13067240元,返还集资返点1500元,群众损失79400183元,涉及集资户133人次。以上借款合同均由邓某某签字办理,但其中有一份合同涉及借款金额625万元,同时加盖有安阳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氏地产)法人邓某(在逃)的公章,有一份合同涉及借款金额450万元,同时加签有邓某的签名。

二、富强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6日,原注册资本900万元(其中,陈某某460万元,邓某某220万元,邓某220万元),2009年7月6日新增注册资本2100万元,其中邓某出资780万元,邓某某出资1320万元,该资金于2009年7月7日被转出,新增注册资金被抽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刘向阳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抽逃出资罪,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房地产行业不属于国务院确定的27类行业,不实行资本实缴制登记,被告人邓某某抽逃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经审理查明,富强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6日,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后增至900万元(其中,陈某某460万元,被告人邓某某220万元,邓某220万元),2009年7月6日新增注册资本2100万元。其中,邓某出资780万元,系公司股东,邓某某出资1320万元,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新增资金于2009年7月7日被转出。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邓某某等人在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富强公司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2.5-4分,随时存取,一月一结算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131人217笔,票面金额94975723元,实收金额94849417元,后期兑付本金6840500元,兑付利息21085167元,未兑付金额66923750元。邓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集资款去向:除了支付集资群众利息返点,剩余66923750元中,邓某某投资鹤壁宝马集团股金3000万元中,有集资款1000余万元,该投资已经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投入富强公司房地产建设项目4000余万元,借与他人1000余万元未追回。案发后,通过安阳市文峰区处置办做工作,邓某某和集资群众针对未兑付集资款66923750元达成以房顶款协议。其中,2014年1月份,邓某某以阳光园B区75套现房面积共7280.31㎡、单价3280-3300元/㎡、总价25714929元和阳光国际城36套期房面积共4074.27㎡、单价2960-3000元/㎡、总价14472914元,上述两处房屋共兑付集资群众集资款40187843元(多出37489元系抵顶房屋多出面积,集资群众交付的款);2015年4月份,邓某某以阳光国际城小区50套期房面积共6661.52㎡,单价3550元/㎡,共兑付集资群众集资款26773396元(其中有4名被害人因在外地未兑付集资款共417900元,本人同意将房屋预留在文峰区处置办)。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邓某某供述证实,其是富强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11月份左右,富强公司开发安阳市东工路南段阳光园小区的时候,其开始从社会上筹借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借款手续都是用富强公司的二联单,有的盖公章,有的没有盖公章,手续都是其办的,其签字按手印,利息口头约定2分到6分,急用的时候利息高点,大部分都是3分的利息,利息按天计息,一月一付,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随时可以取。刚开始借的比较少,有几百万元,后来逐渐增多,2011年借的最多,到现在有1亿左右没有还。在其处存钱的大部分都是熟人或者熟人介绍的,有的借款以公司开发阳光园、苏七里的项目为由,有的是知道其用钱做生意,直接把钱给其,开始没有记账,还了钱后把借条和存根都撕了,后来集资的钱多了,其找了一个人记账。在公司其负责筹钱,其他的事不过问,总经理邓某负责全面工作,有时集资群众要求股东签字,邓某就签上他的名字。其在富强公司投了4000余万元,在鹤壁宝马集团投了3000万元,借给杨某1650万元,借给田某某150万元,借给李某某1000万元,借给谢某某630万元,借给陈某某200万元,这些钱中有其个人的几千万元。2009年11月份,其以富强公司名义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以980万元获得东工路南段自行车三厂开发权,该小区名为阳光园小区,开发5栋楼,建筑面积3.9万㎡左右,预算投资7000多万元,其负责筹集资金,具体建设施工业务都是其侄子邓某在管,实际投资多少,盈利多少其不清楚。集资案件发生后,其无力偿还集资群众的集资款,邓某以邓氏地产开发的房屋抵顶群众集资款,群众同意,其也同意。

二、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等131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房屋认购书、收款收据、借据、借款及保证合同、借条、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邓某某向孙某某、李某甲等131人非法吸收存款9000余万元,支付利息返点后,实际损失6600余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