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法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2012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卫滨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法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2012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1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宋富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到庭参加诉讼,由帕尔慢·艾力牙孜担任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火车站东侧3路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卢某某上公交车时,盗窃卢某某口袋内联想牌S850型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078元人民币。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4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在开封市龙亭区午朝门广场中央,趁被害人廉某某观看素描画像之机,盗窃廉某某外衣口袋内小米牌红米NOTE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880元人民币。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4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在开封市鼓楼区淮河医院南院一楼CT室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口袋内酷派牌7295型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811元人民币。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4年10月31日16时许,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民警在大广高速豫冀收费站卡点盘查客车时,将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抓获并移交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火车站东侧3路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卢某某上公交车时,盗窃卢某某口袋内联想牌S850型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078元人民币。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4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在开封市龙亭区午朝门广场中央,趁被害人廉某某观看素描画像之机,盗窃廉某某外衣口袋内小米牌红米NOTE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880元人民币。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4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在开封市鼓楼区淮河医院南院一楼CT室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口袋内酷派牌7295型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811元人民币。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4年10月31日16时许,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民警在大广高速豫冀收费站卡点盘查客车时,将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抓获并移交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相关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的身份情况;

2、南乐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了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的到案情况;

3、莎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的前科情况;

4、南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了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的情况;

5、被盗手机发票和照片,证明了被盗手机的情况;

6、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发还清单、午朝门分局案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本案被盗三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二)视听资料,证明了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指认犯罪现场、住宿宾馆的情况;

(三)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4)第241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了本案被盗三部手机的价值情况;

(四)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了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在开封的住宿情况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被害人卢某某、廉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各自手机被盗的情况;

(六)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其实施盗窃的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麦麦提图尔荪·库迪热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守华

代理审判员  田小卫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