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继平,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继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马继平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XXXXX的两轮摩托车,沿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立交桥南头时,和一辆车牌号为豫CXXXXX号的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马继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9mg/100ml。案发后,双发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继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查扣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继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继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继平的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继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肖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