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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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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肖,男,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西区。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2月15日因犯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肖,男,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西区。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肖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仝肖伙同一名张姓男子在涧西区芳华路鸿泉宾馆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铁路边停放的一辆牌号豫CXXXXX白色本田轿车的车窗玻璃撬碎,翻窗入车准备实施盗窃,由于触碰车内报警器,二人受惊吓逃离。在逃离途中,二人见到符东路三十二中南门附近停放一辆牌号豫Cxxxxx白色起亚牌轿车,仝肖以同样方法实施盗窃,在该车内盗窃一个红色U盘。之后,二人又原路返回找到白色本田轿车,将该车后备箱内的二箱白酒(共计十二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14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失主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本院(2014)涧刑公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肖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仝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