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建怀,男,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现住宜阳县段村科达小区。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建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建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l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付建怀酒后无照驾驶两轮无牌照踏板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涧西区联盟路天津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CXXXXX的白色本田越野车相撞,后被交警查获。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建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付建怀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3500元,双方已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建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查扣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赔偿和解协议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建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建怀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建怀的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建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康 理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