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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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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2015)汝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小伟”(身份不详)预谋实施盗窃并在汝州市东环路钱柜KTV门前搭乘一辆车牌号为豫CE3236红色长途客车。二人上车后,“小伟”坐在丁某甲身边。张某甲坐在丁某甲左前排紧挨客车过道的位置。客车行至汝州市纸坊镇赵落村附近时,“小伟”起身走到张某甲身边,将从丁某甲衣袋里盗出的一万元钱递给张某甲,之后二人下车。走至客车尾部时,丁某甲发现自己衣袋被割破,两万元现金被盗一万元,遂赶紧下车,追上二人,索要被盗的一万元钱。在车下,张某甲、“小伟”给丁某甲退钱,后二人上车并威胁客车司机将车开走。客车走后,丁某甲发现二人退给其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于2015年6月18日赔偿丁某甲损失5200元,丁某甲出具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丁某甲的陈述,证人高某某、赵某某、叶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丁某甲谅解书、收款条,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海欠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权俊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渠利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