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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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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新密市超化镇。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新密市超化镇。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1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1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5日本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艾某某、苏某某、买某某(三人尚未归案)预谋非法生产卷烟。2013年10月份,三人通过米某某(尚未归案)的介绍,租赁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二组被告人梁某某的养猪场作为非法生产卷烟的生产场所。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生产卷烟,仍提供场地。2013年10月22日,艾某某、苏某某、买某某将生产卷烟的机器安装在梁某某的养猪场内,雇佣工人非法生产卷烟,指派卢某某(另案起诉)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

2013年10月24日晚,卢某某驾驶货车从养猪场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至新密市超化镇任沟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查,货车上有散花香烟35.88万支、价值44850元,红旗渠香烟20.28万支、价值50700元。

后公安机关联合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对该制假场所进行检查,查获散花香烟17.16万支、价值21450元,白沙香烟6.24万支、价值12480元的,过滤嘴棒36万支、价值10889.30元,烟丝5256公斤、价值311680.80元,盘纸0.462吨、价值10672.20元,YJ14-23型烟机一套、价值436000元。经鉴定,查获的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梁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艾某某、苏某某、买某某、卢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核价表,价格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艾某某、苏某某、买某某(三人尚未归案)预谋非法生产卷烟。2013年10月份,三人通过米某某(尚未归案)的介绍,租赁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二组被告人梁某某的养猪场作为非法生产卷烟的生产场所。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生产卷烟,仍提供场地。2013年10月22日,艾某某、苏某某、买某某将生产卷烟的机器安装在梁某某的养猪场内,雇佣工人非法生产卷烟,指派卢某某(另案起诉)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

2013年10月24日晚,卢某某驾驶货车从养猪场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至新密市超化镇任沟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查,货车上有散花香烟35.88万支、价值44850元,红旗渠香烟20.28万支、价值50700元。

后公安机关联合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对该制假场所进行检查,查获散花香烟17.16万支、价值21450元,白沙香烟6.24万支、价值12480元的,过滤嘴棒36万支、价值10889.30元,烟丝5256公斤、价值311680.80元,盘纸0.462吨、价值10672.20元,YJ14-23型烟机一套、价值436000元。经鉴定,查获的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梁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梁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一个叫密州的人与其联系,称有人想用其养猪场养牛。密州带着“老五”等人看过场地后,让其对养猪场进行整理。后其明知“老五”等人租用养猪场用以制造假烟,仍将养猪场租赁给“老五”等人,并介绍工人。双方约定以每年一万元钱的租赁费租赁养猪场,“老五”给过其8000元钱整理养猪场。设备安装后,2013年10月23、24号生产了两天,就被查获了。

2、同案犯艾某某供述,证实一个叫密州的领着其和苏某某找到梁某某,双方协商以每月一万元钱的租赁费租赁梁某某的养猪场用以制造假烟并每月给他一部分钱让他帮忙招呼着,梁某某承诺自己是村治保主任,制造假烟不会被发现。买某某让其给过梁某某8000元钱用于养猪场修路、安装电线。在制烟过程中,买某某负责资金和设备、烟丝及制烟的工人,卢某某负责押车把烟车送到高速路上,艾某某负责协调当地的关系。拉烟的车是一辆集装箱货车,是买某某找的。设备安装后生产了不到三天就被查获了。

3、同案犯买某某供述,证实其让艾某某找了个养猪场用以制造假烟,养猪场负责人承诺“自己是村治保主任,制造假烟不会被发现”。其给过艾某某钱,让他给梁某某用于养猪场修路、安装电线。并证实假烟一共生产了三天,每天24小时不停生产,每天大概一车货,有时装50多箱,有时装20箱左右,三天一共生产了100箱左右,有几十万支。

4、同案犯卢某某供述,证实其负责押送假烟,烟具体是什么牌子其不知道。其运送的假烟是“某某”和“奇”二人在新密市超化镇任沟一个养猪场生产的。其于2013年10月22日-24日期间押送了三次,2013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5、同案犯苏某某供述,证实其通过密州介绍艾某某在梁某某养猪场内,开办了一个制造假香烟厂子。但刚开始没多长时间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并证实梁某某说他是这个村的治保主任兼组长,请放心干了,出不了事。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梁某某是超化镇任沟村治保主任,同时是任沟村2组生产队长。2013年10月中旬左右,在梁某某的安排下,其给梁某某的养殖场架电缆线,架好后,梁某某给了其1000块钱的工钱。到10月26日,其发现养殖场用了900度电。

7、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梁某某是其邻居,也是超化镇任沟村治保主任和任沟村2组生产队长。2013年10月12日左右,梁某某让其和村里的几个人把他的养殖场整理了一下,干了六天活,梁某某给其了500元钱。后来梁某某将其介绍到他的养殖场帮忙卸烟丝,每天150元钱。一共干了两天。一共卸了四车烟丝,装了三车卷好的烟。

8、证人买俊奇证言,证实其将自己的豫LH2069白色依维柯跃进厢式货车在2013年9月份以1.8万元出售给小广。

9、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10月28日对卢某某和梁某某涉案烟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散花、红旗渠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