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容留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2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2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日转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7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密市城关镇家中容分别留钱某某、梁某某各吸食冰毒两次。

1、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在新密市城关镇老城丁字路口附近王某某的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容留钱某某吸食冰毒。

2、2014年12月10日的一天下午,在新密市城关镇老城丁字路口附近王某某的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容留梁某某吸食冰毒。

3、2014年12月24日18点多,在新密市城关镇老城丁字路口附近王某某的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容留梁某某、钱某某吸食冰毒,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被告人王某某以及梁某某、钱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为阳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梁某某、钱某某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新密市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密市城关镇家中容分别留钱某某、梁某某各吸食冰毒两次。

1、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在新密市城关镇老城丁字路口附近王某某的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容留钱某某吸食冰毒。

2、2014年12月10日的一天下午,在新密市城关镇老城丁字路口附近王某某的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容留梁某某吸食冰毒。

3、2014年12月24日18点多,在新密市城关镇老城丁字路口附近王某某的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容留梁某某、钱某某吸食冰毒,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被告人王某某以及梁某某、钱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为阳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11月份的一天,通过一个QQ群开始购买冰毒吸食。2014年10月底的一天,钱某某到其住处玩,进屋后他看到卧室里的电脑桌上放的有冰壶,就吸了两口。2014年12月10号前后的一天下午三四点,梁某某到其家玩,看见电脑桌上放着的冰毒和“冰壶”,其问梁某某吸不吸,他就拿着吸了几口。2014年12月24日下午,梁某某到其家找其玩,后来钱某某也来到其家玩,钱某某看见其电脑桌上放着其用过的“冰壶”和“板纸”,他顺手就拿起来吸了两三口其吸过的“冰毒”,后钱某某就走了。吸食冰毒是先用锡纸做成“板纸”,再用饮料瓶和“三通”做成“冰壶”,把“冰毒”倒到“板纸”上,然后放在一根吸管下面,用火机烤“板纸”的下面,等锡纸上面的冰毒冒出烟,用嘴含住另一根吸管把“板纸”上冒出的烟吸到嘴里。其没有看见梁某某当天是否吸冰毒。其容留钱某某、梁某某吸毒,没有收取费用或得到好处。并证实其吸的都是冰毒。

2、证人钱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6点半左右,其和王某某、梁某某在新密市老城王某某家吸食了“冰毒”。当时其到王某某家时,王某某把其领到卧室,其看见梁某某正在用一个饮料瓶改制成的吸毒工具吸“冰毒”,后来其坐着没事,王某某说让其也吸两口,并把那个饮料瓶做成的吸毒工具递给其,其就吸了四、五口。王某某和梁某某在玩电脑游戏的时候又吸了一板冰毒,后来其和王某某也吸了一板,王某某和梁某某又吸了一板,然后其就走了。吸食冰毒是把“冰毒”倒到锡纸上,然后放在一根吸管下面,用火机烤锡纸的下面,等锡纸上面的冰毒冒出烟,用嘴含住另一根吸管把锡纸上冒出的烟吸入嘴里。

除了这次,其和王某某在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也一起吸过一次。当时其开车带着王某某到他家拿东西,王某某就把工具拿出来吸食冰毒,他点着后让其也吸了两口。

3、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到王某某家去找他,到了之后王某某把其领到了进门第一个卧室,在卧室西南角的电脑桌上看见了用饮料瓶做的吸食冰毒用的工具,还有锡纸,锡纸上有“冰毒”。王某某问其吸不吸,其说吸两口吧,然后王某某就用打火机帮其在锡纸下边烤着,其就拿着吸了两、三口,王某某把剩下的冰毒吸了吸。

2014年12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其想去王某某家吸食冰毒,解解闷。到了之后,其看见王某某吸了白色粉末状的东西,后来钱某某也去了,也吸了王某某吸的那种白色粉末。

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4日23时50分分别对证人钱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03时30分对证人梁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的尿液样本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5、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从王某某处扣押的2个黑卡6小时饮料瓶、7根玻璃管、40根塑料吸管、1卷锡纸进行证据保全并收缴。

6、新密市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新密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5日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于2014年12月25日对梁某某行政拘留四日,于2014年12月27日对钱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7、新密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也没有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刑事处理。

8、劳动教养决定书一份,证实王某某曾因寻衅滋事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9、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11、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将对王某某的讯问过程刻录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吸毒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