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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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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27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7日因另案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中止审理,对被告人张某某继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侯某甲等人在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燕京啤酒夜市吃饭,与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啤酒瓶将张某某、张某打伤,被告人张某某被打伤后持菜刀将刘某某、侯某某、侯某甲等人砍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皮肤创口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侯某某的体表创口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侯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侯某甲等人在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燕京啤酒夜市吃饭,与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啤酒瓶将张某某、张某打伤,被告人张某某被打伤后持菜刀将刘某某、侯某某、侯某甲等人砍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皮肤创口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侯某某的体表创口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侯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于2014年10月15日代为赔偿刘某某及被害人侯某某、侯某甲各项损失20000元,同日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4月9日至事发,他在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美食广场开夜市。2014年6月7日晚上11点多,他正在夜市摊上烤鱼和羊肉串,东南有一桌五六个人吃完饭后就准备走,他表弟张某就过去让他们结账,他听到其中一个人说账已结过了。他当时因为忙也没在意,等留意时,有一个比较瘦高的人就朝张某的脸上打了两耳光,后又从桌子上拿了一个酒瓶朝张某的头上砸了一下,把酒瓶打碎了,又拿了一个酒瓶朝张某的头上砸了一下,又打碎了,张某被打晕倒在地上了。他赶紧过去,这时那一起的四个人有人拿桌子,有人拿椅子朝张某身上砸。他过去劝不让打,刚才拿酒瓶打张某的那个人又从桌子上拿了一个酒瓶就朝他头上砸了一下,他就跑了,在跑的过程中还被那几个人用凳子、桌子向他身上扔,砸着他的胳膊和头。然后他跑到“张无敌烧烤总部”的摊位上顺手拿起他切羊肉用的菜刀,四个人又拿起凳子和桌子朝他身上砸,看到他手里有菜刀,那几个人打他更狠了,他就用刀被朝那几个人身上砍,当时比较乱,那几个人打他,他用刀乱抡,他跑到夜市中间,那几个人还一直用酒瓶、凳子、桌子打他,他恼了,就用刀刃朝那几个人身体上乱砍,砍了大概三四下,那几个人有的胳膊流血了,有的胸前流血了。后来不打了,过了几分钟,治安员过来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也过来了。当时吃饭的几个人把凉菜和酒的账结了,没有给他羊肉串结账。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6月7日晚上11点多,他和侯某某、侯某甲、梁某伟等人在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小学门口的夜市吃饭,吃完饭准备走时,卖烧烤的男子站到他们车前挡住车,说烧烤钱没有给,他问多少钱,那男子说60元,他说就50元,卖烧烤的男子接过50元钱,骂他一句,他下车捞住那个男子的胳膊,那个男子摔胳膊就走了,他又捞住那个男子,那个男子照他胸口打了一拳,扭头走时,他照那个男子后背打了一拳,他俩就厮打在一起,侯某甲、侯某某、梁某伟三个就下车劝架,那个男子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准备砸他,他把啤酒瓶抢过来朝那个男子头上砸了一下,啤酒瓶当时就碎了,那个男子打他时,他打了那人几拳,烧烤店的另外一个中年男子掂着一把菜刀从烧烤摊过来,侯某甲、侯某某、梁某伟就过去夺菜刀时,那个中年男子朝那三个人乱砍,他正和那个男子打时,中年男子朝他后背砍了一刀,他转身用左胳膊挡了一下,刀砍在他左胳膊肘处,当时他就感觉左胳膊麻木不听使唤,他就用右手托住左胳膊,中年男子又朝他的右肩膀砍了一刀,中年男子又举起菜刀砍他时,他转身就跑,中年男子追他,他从地摊上捞起一把塑料凳子朝中年男子扔了过去,侯某甲、侯某某、梁某伟三个就用塑料凳子砸中年男子,那两个男子回到烧烤摊前边了,他和侯某甲、侯某某满身是血,他们几个回到车前坐在地上,他就昏迷了,醒后他在医院了。被害人侯某甲、侯某某陈述的内容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3、被害人张某陈述,2014年4月份,他和表哥张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开一家“张无敌烧烤”夜市摊。2014年6月7日晚上23时许,有十几个人在吃饭,中间陆陆续续走了几个人,最后有四男一女,共喝了六七十瓶啤酒,因为没有给烤羊肉串的钱,他过去告诉说收50元钱,过来一个高个子男孩说他骂人了,照他脸上扇了两巴掌,他推了高个子男孩一下,高个子男孩拿起桌子上的啤酒瓶照他的头砸了一下,啤酒瓶砸碎了,他蹲在地上,这时那几个男子开始过来围着打他,拳打脚踢,这几个人有的用啤酒瓶、有用凳子照他身上、头上乱砸。张某某过来拉架,也被这几个人打了,张某某满脸是血,张某某跑到摊位上拿一把菜刀,然后冲向打他的一群人乱砍,张某某和对方两三个人身上全是血,地上也是血,他害怕挨打跑到夜市摊后面的草丛里了,不知道谁报警了,警察来了,他从草丛里出来,受伤的人都去医院看病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