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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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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晓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晓明,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6月3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晓明,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6月3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安,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晓明诈骗罪,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以新检公诉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巴晓明犯诈骗罪,又以新检公诉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晓明及其辩护人张红安,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巴晓明利用网上发布能够办理高透支额度的农行信用卡的信息,通过账号为70764295的QQ聊天方式,先后骗取王某4000元、茹某某4003元、蒋某某7877元、王某甲5000元、何某9985.5元、曹某某10000元;以能够办理高透支额度信用卡为由骗取山西省晋城市郭某某的信任,通过网上QQ聊天的方式进而骗崔某10100元、陈某某10100元。

2、被告人巴晓明将诈骗而来的钱其中一部分在京东商城上购买成手机、苹果IPAD等物品,被告人白某某在明知物品来源不正的情况下帮助巴晓明收货,并将购买的手机等物品通过熟人或者其他渠道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每次变卖后收取几百元的好处费,掩饰隐瞒犯罪数额为15360元;2014年5月中旬至2014年7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巴晓明将诈骗而来的钱另一部分在网上购买手机话费,然后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八折低价将10742.7元手机话费卖给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手机话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巴晓明、白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何某、王某、茹某某、蒋某某、崔某、陈某某、曹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人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巴晓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巴晓明系坦白、有前科、已退赃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白某某系坦白、初犯、部分退赃,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到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初犯,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巴晓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巴晓明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全部退赃并获得谅解,故应当对被告人巴晓明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巴晓明利用网上发布能够办理高透支额度的农行信用卡的信息,通过账号为70764295的QQ聊天方式,先后骗取王某3975.2元、茹某某4003元、蒋某某7877元、王某甲5000元、何某9985.5元、曹某某10000元;以能够办理高透支额度信用卡为由骗取山西省晋城市郭某某的信任,通过网上QQ聊天的方式进而骗崔某9987.6元、陈某某9988元。

2、被告人巴晓明将诈骗而来的钱其中一部分在京东商城上购买成手机、苹果IPAD等物品,被告人白某某在明知物品来源不正的情况下帮助巴晓明收货,并将购买的手机等物品通过熟人或者其他渠道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每次变卖后收取几百元的好处费,掩饰隐瞒犯罪数额为15360元;2014年5月中旬至2014年7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巴晓明将诈骗而来的钱另一部分在网上购买手机话费,然后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八折低价将3693.3元的手机话费卖给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手机话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

另查,1、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璧城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收押至璧山县看守所,2014年10月12日被移交给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次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巴晓明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4000元、茹某某4000元、蒋某某7880元、王某甲5000元、何某9985元、崔某10000元、陈某某1000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巴晓明家属退赔被害人曹某某10000元,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巴晓明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巴晓明供述,2014年8月初,他在网上发布能够办理农行信用卡的广告,上面留着他的QQ号码:70764295,其实他不能办理信用卡,发布消息就是为了骗别人的钱。后来有人加他的QQ好友并咨询办理信用卡的事,他就让别人先去办一张农行的储蓄卡,并存入5000到10000元钱,然后让别人登陆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将绑定的电话号码改为他的手机号码,后又以查询信用记录的名义将别人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骗出来,随后他就到新郑市文化路与洧水路交叉口的网吧,通过登陆支付宝,输入别人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将别人银行卡里的钱转账至他的支付宝上后用于自己在网上消费,有的也取出来花了,就这样转了好多次。

2、被告人白某某供述,2014年7月下旬,他在网上认识了巴晓明,经常在网上聊天,后来巴晓明让他帮忙收快递。他就帮巴晓明收了几次快递。第一次是2014年8月4日,他和巴晓明一起到河南农业大学他朋友高某某那里接了一个京东商城发的快递,里面是一个索尼Z2手机。第二次是2014年8月10日,他开着五菱面包车到高某某的学校拿了一个快递,是两个苹果IPADair,巴晓明让他不能低于3000元的价格卖掉,高于3000元的部分由他自己拿着,他就通过微信将其中一部IPAD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微信名为泡泡的网友了,另一部卖给了他朋友王天琪的姐姐,卖的价格是3150元。第三次大概隔了两三天,他开着面包车拉着巴晓明到河南农业大学北门拿快递,当时是高某某收的快递,他们拿着快递就出去玩了,这次是索尼z2手机,巴晓明说z2手机的市场价为3600元,让他按3300元卖,当时他就在微信圈发布消息,但一直没有卖出去,后来又收到了一个三星S5手机。第四次是巴晓明在京东商城上买的华为mate2手机,通过京东快递寄到河南农业大学,货物到了之后,巴晓明直接和高某某联系让其收快递,高某某收了快递,就寄到新郑给了巴晓明。第五次是一部苹果5s,也是同样的方式发到新郑市,由巴晓明自己收的货,他还是在网上发布信息卖后三次收到的手机,但没有卖出去。他知道巴晓明的行为明显是为了把违法犯罪得来的钱变相的套现,因为巴晓明不让收货的地点重复,并且必须是可靠的人收快递,他没有工作,想着跟着巴晓明能挣点钱花,他从巴晓明那里一共得到了4000元的好处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