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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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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高扬(曾用名刘高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高扬(曾用名刘高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3月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7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辉(曾用名王大慧),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3月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7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甲,男,1991年7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乙,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吕红亮),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丙,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某某、王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小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23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乐谷KTV三楼楼梯口,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吕某某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使其肋骨、腰椎等处骨折。后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腰3椎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的证言,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高杨系坦白、有前科,获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王辉系坦白,有前科,获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均系坦白、初犯,获得谅解,建议对该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23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乐谷KTV三楼楼梯口,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吕某某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使其肋骨、腰椎等处骨折。后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腰3椎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1月21日,六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协议,由六被告人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李某某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高扬供述,2014年11月28日晚上10点多钟,他和王某、王丙、王甲、王鹏、吕某某、王慧杰、王凯等人在新郑市龙湖镇吃完饭到乐谷KTV三楼一个房间唱歌,后王某、王丙下楼不知道干什么去了,他也下楼给他老婆打电话,在下楼的时候,跟上楼的一名男子(后来知道叫李某某)碰了一下,接着他们两个就吵了起来,吵的过程中,他上前用拳头朝李某某身上打了一拳,这时候王丙和王某也过来了,和他一起打李某某,王丙挽着李某某的脖子、他按着李某某的身体,直接将李某某打倒在地,他和王某就用脚跺李某某,李某某就用双手抱住他的腿不松,这时王甲、吕某某、王乙也陆续过来朝李某某身上乱踢乱跺。魏某某和另外一个跟李某某一起的男子在旁边拉架,期间他将李某某拖到三楼楼梯口处,李某某还是不放手,他们几个又对李某某乱踢乱跺,后来李某某的朋友上来护着李某某,并把他们几个堵到了一个房间里,不知谁报了警。

2、被告人王辉供述,2014年11月28日晚上10点多钟,在新郑市龙湖镇乐谷KTV三楼,他和刘某某、王丙、王甲、王乙、吕红亮将一名男子打伤了,后来知道这个男子叫李某某。

3、被告人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的供述与刘某某、王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11月28日22时许,他和代磊、张永、魏某某、李俊岭到新郑市龙湖镇乐谷KTV二楼一个房间唱歌,后他到三楼888房间找人,走到二楼与三楼的拐角处时与一名高个子男的(后来知道叫高扬)碰了一下,他看了对方一眼,高扬就冲到他跟前朝他的右边太阳穴打了一拳,把他打倒在地上,他就抱着高扬的腿不放,随即又过来三个男子,后来知道一个叫王某,一个叫王甲,还有一个不认识,来到他跟前用脚朝他肚子、后腰乱跺,高扬用力把他一直拖到楼梯口处,这时又过来一群人边骂边用脚朝他肚子上、头上、腰上乱跺。魏某某在旁边拉架,并说都认识,但对方还是对他进行踢打,后来不知道谁报警,民警就到了现场。

5、证人魏某某证实,2014年11月28日23时许,他在新郑市龙湖镇乐谷KTV二楼唱歌,同村的魏磊给他电话让他去三楼888房间唱歌,他上楼时看见王某、高扬以及另外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在说话,好像喝多的样子,他就上前和王某打了招呼,去了三楼888房间。他在888房间待了一会儿出来,走到楼梯口处时正好看见王某、高扬以及另外一个男的在用脚乱跺趴在地上的李某某,当时他同村的李某甲正在拉架,他也上前拉架,但没拉住,过一会儿,王甲也过来了,没有说什么直接用脚朝李某某的身上连续乱跺了几脚,高扬、王某还有那个穿白色上衣的男的也用脚朝李某某身上跺,后来人越聚越多,对方几个男的也趁乱对李某某进行踢打,后来双方都来人,并且相互认识就不再打架了,后来不知道谁报了警,李某某坐在地上说身上疼,不敢动,他就和李某乙等人将李某某抬到车上送到了医院。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与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

7、证人李某乙证实,2014年11月28日晚上9点多,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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