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河南众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杨培,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亚,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明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明磊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众恒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宇、梁亚,被告人郭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3月,被告人郭明磊利用其在众恒公司南环展厅担任市场部经理之便,先后与购车的客户赵某、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甲、王某甲、殷某某七人签订购车合同后私自收取购车定金13万元;同时又私自以公司名义发展二级经销商,与李某乙签订合作协议,收取定金5万元;并在为公司车辆代买保险时截留公司购买车辆保险费11794元。共计侵占公司财产191794元,占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郭明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顾某某、翟某某、王乙、李某某、赵某、肖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赵甲、王某甲、殷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认为郭明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郭明磊系初犯,部分退赃,建议判处郭明磊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诉讼代理人诉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明磊的犯罪事实属实,要求郭明磊退还侵占的款项,应当对郭明磊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明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不是职务侵占,是挪用资金;案发后通过顾某某向朱振国借了23万元,由朱振国通过转账的方式还给了众恒公司;他是在投案的路上被侦查机关抓获的,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3月,被告人郭明磊利用其在众恒公司南环展厅担任市场部经理之便,先后与购车的客户赵某、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甲、王某甲、殷某某七人签订购车合同后收取购车定金13万元;同时又以公司名义发展二级经销商,与李某乙签订合作协议,收取定金5万元;并在为公司车辆代买保险时截留公司购买车俩保险费11794元。共侵占公司财产191794元,占为己有。 另查,1、郭明磊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3月期间在众恒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2、案发后,众恒公司分别退还王某甲定金1万元、李某某2万元、肖某某2万元、殷某某1.5万元、赵甲5200元、赵某2.1万元、王某某4万元、李某乙(李某乙)5万元,支付吴某某车辆保险费11794元。3、众恒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9日、19日收到郭明磊退款3800元、7200元,共计11000元。4、2014年8月21日15时许,侦查机关在众恒公司内将欲投案的郭明磊抓获。 以上事实,由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郭明磊供述,2013年8月,他到众恒公司工作,同年10月,他被派到公司南环展厅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开拓网点及车辆销售工作。2014年春节前,许昌一个姓李的到店里要购买一辆东风货车,当时店里没有现车,就和姓李的签订一份购车合同并收取定金两万元,给姓李的出具了加盖有公司印章的收据,两万元定金没有交到公司的财务上。在两个月的时间里,他采取相同的方式收取了六位客户一万至两万元不同的定金,总共约13万元。 他还发展了一个开封杞县二级经销商,并收取了5万元定金,5万元定金也没有交给公司。期间,公司给他办了一张信用卡,让他为一批车购买保险,他没有到保险公司刷卡购买保险,而是到龙湖的一个超市里用POS机把买保险的三万元刷了出来,买了两万元的保险,剩下的钱他用了,大部分在网上购买比特币,还用6000多元购买了一辆两厢起亚二手车,后来出了交通事故,赔偿受害人三万多元,此后,就把车卖了。 2、证人顾某某证实,他于2013年9月到众恒公司工作,现任公司销售经理。郭明磊于2013年9月11日到公司应聘市场部经理,15日正式上班。2014年3月,他到公司南环展厅上班时,公司副总经理陈福根打电话问销售点是否出事了,他说不清楚,后他到展厅门口发现三个客户要求提车,公司没有三位客户的购车手续,他便给郭明磊联系,郭明磊说私自和客户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收了钱,钱花完了。当天上午先后有9位客户到销售点要求提车,公司无奈将9位客户的定金进行了返还。 案发第二天,副总经理陈福根和他将郭明磊叫到公司,问郭明磊怎么办,郭明磊说没有钱还不了。后经过商量由公司先把客户的定金等还了,让郭明磊给公司打个欠条慢慢还,公司老板朱振国同意按这样的方式处理,郭明磊给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款22万元的借条,并约定2014年5月1日前归还10万元。直到2014年8月,郭明磊只还公司1.1万元,后他催郭明磊还钱,郭明磊说还不了就去自首,但郭明磊被抓前他曾打电话催促尽快解决,并让他找朱总说说。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殷某某、赵某、肖某某、赵甲分别证实,2014年1月10日至3月3日期间,到北方汽车城众恒公司购买车辆,都是众恒公司的郭明磊进行了接待,均约定了车型、裸车价、交付期限,分别预交定金2万元、4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2万元、5000元,都签订了购车协议,众恒公司出具了定金收据。至今众恒公司没有交付车辆,最后得知郭明磊拿着定金跑了。 4、证人翟某某证实,他于2013年11月到众恒公司南环展厅担任销售顾问。他到公司上班时郭明磊已经担任公司南环展厅的市场部经理,郭明磊负责大客户销售及二级经销商的拓展,卖车的流程是客户选定车型后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向财务交纳定金和购车款。 5、证人王乙证实,她于2013年10月到众恒公司上班,现在公司财务部担任会计。销售车辆的流程是客户选定车型后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向财务交纳定金和购车款。公司规定不允许销售人员私自收取客户的购车款和定金。 6、证人吴某某证实,她在郑州顺华汽车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主要是为汽车户主办理各项保险业务。2013年,郭明磊以众恒公司大客户经理的身份为其公司汽车购买保险,支付了一部分现金,尚欠一万多元郭明磊以众恒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后来向郭明磊追要一直未付,最后众恒公司支付了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