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李某),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张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刘书贤,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左旭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封建迷信,以需“换体”、“接功”、“请佛像”为由,以能为被害人及其家人消灾为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45900元、尹某某现金30000元、张小可现金3000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在庭审中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请求宽大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在犯罪前表现良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还被害人赃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主观的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严惩,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年,并处罚金,要求被告人退还诈骗被害人的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封建迷信,以需“换体”、“接功”、“请佛像”为由,以能为被害人及其家人消灾为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45900元、尹某某现金30000元、张小可现金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她30岁之前给亲戚朋友看阴阳宅,她没有看病消灾的能力。她说接功就是看阴阳宅,烧香信佛,方法就是当她的徒弟;转运气是烧香给别人说说,需要20元钱;换体就是人灵体太差,她给别人画画符,给人换换灵体,需要1100元钱。2013年11月份,她干兄弟杨某某媳妇代某某领着王某某找她,王某某说总感觉撞见什么东西,让她帮忙看看。她说王某某家后面有棵桐树,树上住着桐仙,桐仙一直压着她那一片。她对王某某说,如果想接功必须跟她去一次浙江普陀山,需要花5000元钱。后王某某就同意了,并和丈夫一起给了她4000元钱。从普陀山回来后,王某某想让她教她看转运气,她说想消灾需要接功德,接功德每个功德1万元,跑三年功德3万元。随后王某某在她烧香的地方给她26000元钱。2014年1月份,王某某丈夫晚上做梦在矿上杀人,王某某和丈夫一起到她办公室,她说她可以做法事把他俩的根绑到一块,然后把树仙送走,让他俩吃着根。做法事下来需要花9900元钱。他俩当时就同意了,随后他俩到她家给了她9900元钱,她给王某某夫妇做了法事。 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某领着丽某及其母亲到她办公室,丽某在她面前诉苦,说家里一直不太平,并且想转运跟着她学习。她让丽某跟着她开个神像香火店,但是开店之前必须得有功德,她帮丽某跑功德,每个功德1万元,跑三年功德3万元。随后丽某和丈夫一起到她办公室,在车库神像那给她3万元钱。她买了香和纸元宝,给王某某3000元钱的介绍费,其他的钱她都拿着。后来丽某一直找她求功德,她告诉丽某求功德要想走的快,得在新郑西街开个店,她帮丽某进货经营。而且丽某帮她介绍客人,她也给丽某介绍费。介绍一个熟客接功的话,给丽某10%的提成。丽某自己拿钱在新郑市西街郑煤医院对面租了间门面,她让丽某先拿18000元,她拿这18000元从洛阳关林批发市场买了几十尊佛胎和香火。2014年2月底丽某的店开业了,当时她让丽某在香火店里照顾卖佛胎及香火,她在这个香火店里给别人转运气,换体,卖货的钱都是丽某的,她只赚换体、转运、收徒弟的钱。购买的18000元的货卖完后,她又问丽某要了3万元在洛阳关林批发市场进货。货卖完后,她让丽某再进点货,丽某对她说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朋友一直想做这个生意,再进货就不让管她了。 2014年6月中旬,丽某领着小某及其丈夫朱某某到她办公室,小某说进货卖佛胎的生意以后和丽某一起合伙干,后来店里的货卖完了她让丽某再进3万元的货,丽某就给朱某某夫妇打电话,当天晚上就给她送过去3万元进货款。之后,小某就一直在丽某店里面卖货。过了一段时间,丽某对她说店面太小,卖货挣钱少,小某她俩能不能分开开店,她说小某自己开店没有接功是开不成店的,丽某说她可以给小某说。过了几天,丽某给小某说让她去新密开个店,小某和丈夫商量后就决定开店。当时她给小某说,她可以帮忙在新密选了开店地址,并对小某说如果给她5万元块钱,她可以帮小某把店开好。于是小某及其丈夫和丽某一起到她的办公室把钱给她了。她就用这些钱在新密市曲梁镇上开了个店,但开店后没多久就关门了。在新密开店没多长时间的时候,小某和丽某聊天时说晚上做梦经常犯浑,她对小某说这属于半路夫妻没心。小某很害怕,她告诉小某需要帮忙接功德,接功德每个功德1万元,接三年功德3万元,修完这个功德,小某任何事情都能趟过去。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小某与丈夫朱某某在梨河镇纸箱厂她烧香的车库给了她3万元钱。她带着小某、小某的表妹一起到浙江舟山普陀山烧香。回新郑后,她给小某的表妹换了换体,也就是画了画符,小某的表妹给了她1100元钱。 她通过看病消灾,替人接功、换体等手段,在王某某那共得到45900元,在尹某某那共得到3万元,张某某那共得到3万元钱。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3年11月份,她在杨某某家当保姆,当时她整天生病,杨某某的妻子代某某就给她说有个算命的叫李某,看的非常准,可以带她去看看,就这样她在新郑市梨河镇转盘西南角小鹏食品有限公司认识了李某。李某骗她说她体内功力不够,必须要跟着李某到浙江普陀山接功,并需要5000元钱。她说她没钱,李某骗她说让她拿4000元钱的过路费。过了有一周的时间,李某骗她说她必须赶快接功,不然今年就会要她的命,第二天李某让他儿子开着越野车带着她和她丈夫去浙江普陀山,在路上李某的二儿子把4000元钱现金接过去了。她和她丈夫跟着李某在普陀山烧了烧香,李某骗她们说烧香就算接功了。回到新郑后,李某骗她说去过普陀山算是拜她为师了。第二天下午她和她丈夫找到李某问她接功是怎么说的,李某说一盘功1万元,依次累加。李某还威胁她,让她赶快拿3万元钱才能保住她的性命,治疗她的疾病。她与丈夫陈某某商量后决定花钱消灾。第二天下午,她和她丈夫找到李某,让她上了两道香,李某上了一道香,上香后,李某告诉她说把3万元钱给她就可以接功了,李某接过钱后,就骗她让她赶紧回家接功,她和她老公就赶快回家了。烧香接功后,她发现自己还天天头晕头疼,李某说当时去普陀山的时候她老公把她的功接走了。李某就问她丈夫的病情是否好转,她丈夫说还是天天头晕头疼做噩梦。李某说她和她丈夫天天在一起生活,她一身病,所以她丈夫也天天生病,还骗她说想让她丈夫不生病必须得换体,不换体就会马上死去,还会把她儿子带走。她和她老公当时非常害怕就让李某赶快给她丈夫陈某某换体,李某拿了点黄纸铺在她佛店的地上,在黄纸上画了点符号,让她丈夫陈某某在上面踩了踩,还在上面坐了一会,然后又拿着这些黄纸在她丈夫陈某某身上擦了擦。然后李某骗她说已经给她丈夫陈某某换过体了,让她给了1600元钱。过了一段时间,她和她丈夫病情没有一点好转,李某说他们心不诚,心诚的话病早就好了,也能为别人看了。她就问李某怎样才算心诚,李某说开一个佛店,把李某接功的事宣传给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找李某看病。她当时没钱开佛店,李某就骗她说让她请一尊佛回家镇住宅子,她这的佛威力大,请两尊就是1800块钱,另外还要再买一个200块钱铜镜回家给佛开光。李某还在她家佛店里铺了点黄纸让她在上面踩了踩,算是给她开光了。李某还骗她说买纸和香必须在她的店里买,不然就没有效果。她在李某的店里买了两箱香900块钱,两沓黄纸200块钱,大香两把(约一米长的香)40块钱。李某到她家给佛开光,让她给100元算是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