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三终字第7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峰,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本科文化,系河南德尔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焦作市解放区,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中文、赵阳,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娜娜,女,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大专肄业,系河南乐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德尔泰公司副总经理,捕前住焦作市解放区,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庆祝,男,汉族,1948年8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系德尔泰公司副总经理,捕前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春、张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从达,男,汉族,1955年9月13日出生,大专文化,系德尔泰公司副总经理,捕前住焦作市环城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天乐,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大专文化,系焦作市信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涛,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大专文化,系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圣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竹青,女,汉族,1956年5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系德尔泰公司投资部客户经理,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闪素明,女,回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系德尔泰公司投资部客户经理,住焦作市山阳区。
以上二名上诉人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3月28日被解除监视居住;于2014年6月20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常天乐、孙涛、张竹青、闪素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焦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常天乐、孙涛、张竹青、闪素明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1年4月、6月,被告人王永峰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分别成立乐通公司、德尔泰公司。2012年4月,王永峰从他人手中购入信和公司,并于同年7月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常天乐。乐通公司、信和公司实际由德尔泰公司统一管理,王永峰为德尔泰公司、乐通公司、信和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人;被告人黄娜娜系乐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德尔泰公司成立时起至案发任副总经理;被告人安庆祝2011年7月进入德尔泰公司工作,2012年4月至案发任副总经理;被告人刘从达2012年6月进入德尔泰公司工作,2012的12月份任公司投资部经理,2013年4月至案发任副总经理;被告人常天乐2012年7月起任信和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至案发负责信和公司业务;被告人张竹青、闪素明2011年7月至案发均任德尔泰公司投资部客户经理。
三家公司均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自公司成立后,采取散发传单、发放小礼品、显示屏宣传、业务员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提供投资担保为名,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到三家公司存款。经鉴定,从2013年2月21日至案发,三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160万元,涉及群众2483人,造成损失29513.136万元。其中:2013年4月30日至同年8月14日,信和公司共计吸收公众存款5171万,造成损失5059.869万元;张竹青共计吸收公众存款1324.5万元,返还利息29.908万元,造成损失1294.592万元,取得佣金5.564万元(已退缴);闪素明共计吸收公众存款1250.5万元,返还利息24.66万元,造成损失1225.84万元,取得佣金6.382万元(已退缴)。
被告人孙涛明知三家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在三家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上加盖锦圣公司印章,为三家公司利用锦圣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经鉴定:三家公司以锦圣公司为借款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3153.5万元,造成损失3086.4485万元。
三家公司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对外借款共有65笔,涉及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开源支行等30家单位和李国剑、唐斌等17户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24739.5万元,收回本金共计1459.3万元,收回利息共计3241.3438万元。
另查明,截至一审审理终结前,焦作市打非办追款组共追回各类款项共计4570.825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德尔泰公司、乐通公司、信和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材料、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德尔泰公司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出具的承诺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常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常天乐、孙涛、张竹青、闪素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德尔泰公司、乐通公司均系王永峰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成立,信和公司系王永峰从他人手中购入,三家公司财务实行统管,统一由德尔泰公司管理支配;德尔泰公司、乐通公司、信和公司均没有取得相关融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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