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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建民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民,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建民,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26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3月27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建民贪污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民及其辩护人李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建民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米村煤矿工农办主任的职务便利,虚报冒领野外补助、沉陷治理加班工资1429394元人民币,并非法占为己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郑煤集团米村煤矿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郑煤集团营业执照和股份情况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郑米矿字(2007)34号、郑米组任字(2010)11号、(2012)4、11号文件复印件、郑煤集团米村煤矿组织人事部提供米村矿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煤集团企管字(2007)53号《关于调整搬迁、工农关系协调费用标准的通知》、《郑煤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郑煤集团米村煤矿发放野外补助及沉陷治理加班工资会计资料、刘建民、王某甲取野外补助、沉陷治理款的新密市工商银行资料、米村矿包赔米村村十组资料、米村财政所赔偿米振华13万元资料、米村煤矿借款13万元资料、刘建民去北京出差费用资料、刘建民取款资料、伏羲山旅行社关于工农办去旅游资料、工农办报销费用说明及附件、李某甲任组长证明及死亡证明、发破案经过、证人谢某甲、邵某某、王某甲、梁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建民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刘建民的犯罪行为,并提请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建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可,但对贪污的数额有异议,称其在发放野外补助、沉陷治理加班工资过程中,对于发放表上的村干部都没有发放,矿上的人员也有一部分没有发放,矿上领导干部补助都发了,工农办的同志补助没有发,但这些钱其都用于公务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1、2007年5月组织科室人员旅游花了47000元,还有去四川旅游花了1万左右,秦某甲带队去太原的费用,去上海学习期间去苏杭旅游花了29000元,去青海学习期间在西宁旅游、去西藏旅游的费用31000元,跟着秦某甲去宁波看望矿区办事处的领导花了19000元,秦某甲安排与矿上其他科室负责人一起去尧山玩花了7000元,总共这些旅游费用大约有16万元。2、和谢某乙一起去北京,让买飞机票花了5000元,在北京旅游买东西花了2000元,买礼品、买茶叶、买酒花了24000元。3、2008年至2011年,上头来矿上检查工作,因为矿离凤凰山近,提出去凤凰山转转,临走还要土特产,四年花了33000左右。4、2008年矿上整修电影院,给了白某某5000元,拉土花了19000元,总共24000元。5、2011年给矿区办事处送煤两车,花了13000元。6、2010年矿领导调整,买玉花了20000元。7、2008年到2011年,办公室发补助和加班工资7000元。8、我还有44万的票据已经交到检察院了,这是没有报销的。9、我家属还交给检察院24万的票据,也是没有报销的。10、2010年还给郑州煤电的王某乙老总买密玉八块,花了30万。11、2009年、2010年给郑州煤电的王某乙老总每年买20桶蜂蜜,每桶700元,两年是42000元。以上这些总共140万左右都应该扣除,对剩下的20000多元愿意退赃。

被告人刘建民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认为有很大出入。理由是:1、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了支出票据,被告人对其他钱款的去向也进行了说明,这些钱应当从其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2、被告人实际发放的野外补助、沉陷治理加班工资,对矿上领导、矿上其他工作人员未签名但加盖有私人印章的部分,矿上领导刘建民不敢不发,矿上其他工作人员私人印章应视为本人领取,故以上数额应认定已经发放,从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3、被告人在检察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在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过程中对贪污事实予以承认,且当庭表示愿意对其本人剩余的贪污数额予以退赃,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建民的辩护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刘建民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共计约448764.50元的票据,这些票据被告人当庭辩解其为王某乙、宋某某安排玉石价值12万元,给王某乙解决丹尼斯票据支出30万元,这些票据由于不符合要求,未能在单位财务上予以报销;2、侦查阶段被告人的妻子提交的24.65万元的票据,证明被告人为王某乙安排解决一大批金银花的费用,由于没有正规发票未能在单位报销;3、被告人家属提供的照片11张,证明被告人因为公务、受领导安排先后去厦门、三峡、太原、宁波、西宁、上海、尧山等七个地方学习考察,并因此而支出15万左右的费用未在单位报销;4、2009年7月10日刘建民与秦某甲、于某甲自郑州到西宁的飞机票3张,证明去西宁的费用是刘建民支付的;5、2008年9月被告人在处理工农关系期间,先后支付给李某甲的工农关系费用的收到条7张共计37580元,其未在单位账上报销,应当从贪污款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日至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刘建民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米村煤矿担任工农关系办公室主任。在此期间,被告人刘建民利用其经手办理、发放工农办野外补助、沉陷治理加班工资的职务便利,虚列矿外人员野外补助、沉陷治理加班工资591100元据为已有,冒领矿上工作人员野外补助、沉陷治理加班工资838294元据为己有。案发前,被告人刘建民支付米村煤矿安排赴西宁学习飞机票费用2880元,2008年因矿上整修电影院搬迁徐某某房屋向新密市米村镇米村村八组组长白某某搬迁劳务费5000元,拉土花费19000元,2008年9月向新密市米村镇米村村十组组长李某甲付款37580元,2011年给矿区办事处送煤两车价值1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建民的个人基本情况。

2、郑煤集团米村煤矿郑米矿字(2007)34号、郑米组任字(2010)11号、(2012)4、11号文件复印件、郑煤集团米村煤矿组织人事部提供的米村矿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2007年3月1日,经米村煤矿党委会研究,决定聘任刘建民为米村煤矿工农关系办公室主任;2010年8月23日,经米村煤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刘建民为米村煤矿副总经济师兼任工农关系办公室主任;2012年9月15日,经米村煤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刘建民不再担任工农关系办公室主任职务。

3、郑煤集团米村煤矿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郑煤集团营业执照和股份情况复印件,证实郑煤集团为国有控股企业,郑煤集团米村煤矿为企业非法人单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