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晚上19时,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领着自家的孩子在新密市曲梁镇服装工业园区畅享KTV吧台时,被告人陈某甲酒后用左胳膊搂着黄钰晨(黄某某女儿)的脖子在其脸上亲了一口。黄某某等人和陈某甲随即发生肢体冲突,被周围朋友拉开。后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等人在迎客松商务酒店对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所受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方谅解。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4月24日经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杜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牛某甲、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司某某、李某某证言,伤情鉴定,辨认笔录及照片,畅享KTV及迎客松酒店案发视频,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晚上19时,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领着自家的孩子在新密市曲梁镇服装工业园区畅享KTV吧台时,被告人陈某甲酒后用左胳膊搂着黄钰晨(黄某某女儿)的脖子在其脸上亲了一口。黄某某等人和陈某甲随即发生肢体冲突,被周围朋友拉开。后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等人在迎客松商务酒店对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所受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4月24日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审理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4月5日下午,其在畅想KTV一楼的吧台,看到一个小女孩在那里站着,其以为这个女孩是KTV老板家的女儿,就拍了拍她的肩膀,具体还干了什么其记不清了,然后她旁边的大人就开始用脚踹其,双方发生争执。后来那群人就走了,其跟着他们去了产业集聚区服装工业园内的迎客松酒店,然后打电话叫人。当时其迷迷糊糊的记得去迎客松酒店打架的有其儿子陈某乙、侄子陈某甲乙、马某某儿子马某、牛某乙等人,具体他们怎么打的其记不清了。并证实案发后,其共赔偿三名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 2、被告人陈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听说其父亲陈某甲在服装工业园区特味村酒店那里出了点事,就赶紧赶过去,到酒店后其看到门口那里围了很多人,陈某甲拉着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的衣领子,那个人也拉着其父亲陈某甲的衣服,二人在厮打,其就立马冲上去,开始打这个男的,后来他们把这个男的打到了沙发上,其又往这个男的背上捶了几拳。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上7点多,其和朋友及各自家孩子们,一共十几个人到畅享KTV买东西。后其看见其老公窦某某和黄某某与两三个陌生男的争吵起来。一个上身穿白衬衣、黑西装的陌生男的从后边抱着黄某某的女儿(8岁),又用手抓着窦某某的上衣领子,黄某某、窦某某也抓着这个男的衣服,三个人在一起撕扯。后来他们到服装城迎客松酒店休息,黄某某在其旁边坐着。一会儿从酒店外面来了一群人,其中有一个就是在KTV和黄某某发生撕扯的白衬衣男的,他指着黄某某说:就是他。接着就有十几个男的把黄某某围起来打,黄某某当时抱着头。其上去拉架,结果其右胳膊、左手、头部被打了几下,这十几人在打黄某某时,还有人把休息区放的小方桌子举起来砸黄某某。打完之后这十几人走了,其和黄某某到医院治疗。 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上7、8点,其和家人、朋友、孩子一共十几个人到服装城畅想KTV买东西,当时大厅内有一个上身穿白色衣服的中年男子,不知道什么原因这个男的把其女儿抱了起来。其就和这个男的争吵、争执、撕扯,这期间,其头部被这个男的打了一拳。后他们一群人到附近的迎客松酒店住宿。正在大厅休息时,从外面进来了一群人,其中一个领头的是在KTV和其争执的穿白色衬衣的男的。这群人走到其跟前后,把其按倒在地,朝其身上拳打脚踢,当时穿白色衬衣的男的手里拿着易拉罐啤酒的瓶子,还有个人拿着大厅里的红椅子砸其,打完之后,这群人就离开了。其旁边坐的朋友的老婆杜某某也被这群人打了。其面部、后背、胸前、左腿上都有伤,杜某某的手上有伤。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上7点多,其和朋友黄某某、杜某某、窦某某领着各自家里的几个小孩去新密市服装工业园区内的畅享KTV去唱歌。后在吧台附近一个大概四五十岁的男子,用左胳膊搂着黄某某家的小女孩的脖子,往怀里一搂接着就用嘴往小女孩的脸上亲,双方发生争执。后他们这群人到迎客松商务酒店大厅休息,忽然从大厅正门进来了几十个男子,进来就开始按着其和黄某某、杜某某、窦某某拳打脚踢,还有人用砖头和烟灰缸砸他们,有六七个人用拳头往其头部和身上打,另外还有十几个人把黄某某和杜某某按到大厅的沙发上用烟灰缸砸,大概有十分钟左右,这些人才停手走了。 打他们的人是开始那个搂亲黄某某家小女孩的那个男子喊去的。其右眉骨上和鼻子上被抓了几道,窦某某身上被打了几拳、挨了几脚,没什么明显外伤,黄某某的头部和脸部被打流血了,左腿、后背、脖子处都有很明显的外伤,杜某某的左胳膊,双手和背部、头部都有明显的外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