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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草坡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草坡,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7日被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草坡,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7日被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7月9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9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4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草坡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草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靳草坡在新密市大浪淘沙宾馆402房间,贩卖冰毒11包,获利2800元。被告人靳草坡在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鉴定,交易的11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7.8克。被告人靳草坡于2015年4月17日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靳草坡供述、证人郭某某、袁某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靳草坡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靳草坡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靳草坡因需要用钱,就给其朋友郭某某联系,欲通过郭某某将其手中的“冰毒”出售。2015年4月17日下午3时许,靳草坡与郭某某一起从郑州赶至新密市大浪淘沙宾馆402房间出售“冰毒”,经讨价还价后,将靳草坡随身携带的11包“冰毒”,以10包2800元、另外赠送1包的价格和条件出售。经鉴定,被告人靳草坡出售的11包“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7.8克。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靳草坡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到案。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系新密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2015年4月17日下午,其接到大队通知,安排其和袁某某一起与贩毒分子进行交易。其二人到新密市大浪淘沙宾馆402房间等候,在郭某某和靳草坡到后,靳草坡拿出一个装着白色晶体的小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其判断这个小包里面是“冰毒”,后经过讨价还价,按280元一包进行交易,靳草坡又掏出10包“冰毒”,其和袁某某付给靳草坡2800元钱。然后其就出示了警官证将靳草坡现场抓获。

2、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其系新密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2015年4月17日中午1点多钟,其接大队通知说一会有贩毒嫌疑人来新密进行毒品贩卖,其就和大队另外一名民警李某一块到新密市大浪淘沙宾馆402房间内等着郭某某和贩卖“冰毒”的嫌疑人到来。他们两个人到房间后,郭某某和靳草坡(后来才知道贩毒人姓名)表明来意,李某验货后确认是“冰毒”,经双方商讨后最后靳草坡同意280元钱一包,买十包送一包,其和李某就拿出2800元钱给了靳草坡,然后李某向靳草坡出示了警官证,把靳草坡抓获。

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和新密市公安局的民警配合抓获了一名贩卖“冰毒”的人。2015年4月14日,靳草坡给其打电话说他手里有“冰毒”让联系买家,然后其就给新密市公安局反映了这个情况。2015年4月17日中午,其给靳草坡打电话说联系到了一个新密的买家要10包“冰毒”,后其和靳草坡一起携带11包“冰毒”到了新密市大浪淘沙402房间内。到了房间之后,靳草坡从口袋里面拿出来了一包“冰毒”让新密公安局的民警看,然后新密公安局的民警问靳草坡一包“冰毒”的价钱,靳草坡说一包“冰毒”300元钱,经过讨价还价,靳草坡说第一次打交道,就按每包“冰毒”280元的钱成交了,然后靳草坡从口袋拿出来了一个红旗渠香烟的烟盒,从烟盒里面倒出来了10包“冰毒”,然后新密公安局的民警拿出来了2800元钱给了靳草坡,接着新密公安局的民警向靳草坡亮明了身份,把靳草坡带到了公安局。

4、被告人靳草坡供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因为其急着用钱,就给在监狱认识的朋友郭某某打电话说手上有一点冰毒,希望郭某某可以帮忙联系一下买家,郭某某答应了。2015年4月17日郭某某打电话说联系上一个买家是新密的,他们两个就去了新密一个叫大浪淘沙的宾馆402房间。进入房间以后已经有两个人在那等着他们,其就先把身上携带的冰毒掏出来一包让买家看货,买家看完货以后双方就开始商量价钱,刚开始商量1包冰毒300块钱,十包一共3000块钱,后来那两个买家还了价,十包冰毒总共给2800元钱,其一共携带了11包冰毒,另外一包其赠送给买家了。双方钱货交易完以后,那两个买家就亮明身份是新密市公安局的,其和郭某某就被带到新密市公安局了。这些冰毒其是在2015年3月份在广东中山玩从“阿星”手上弄过来的,“阿星”当时给毒品的时候没有要钱,其想着这毒品能换钱就通过大巴将这些毒品运回来,想着以后换点钱花。

5、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4月17日新密市公安局大隗派出所扣押靳草坡所持有的“冰毒”11包。

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4张,证实2015年4月17日,经被告人靳草坡辨认,确认新密市东大街大浪淘沙宾馆402房间即为其进行毒品交易的作案地点。

7、到案经过,证实靳草坡于2015年4月17日被抓获到案。

8、郑州市公安局(郑)公(刑)鉴(理化)字(2015)522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可疑冰毒11包的抽检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共重7.8克。

9、(2005)许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郑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靳草坡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7日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后于2011年7月9日刑满释放。

10、(2012)长刑初字第071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中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靳草坡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后于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靳草坡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草坡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草坡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