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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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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3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5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豫AD2167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密市荥密路温庄村西流泉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避闪不及,撞上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吴某某,致其当场死亡。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当日到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某、张某某证言,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收到条,谅解书,接警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邵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邵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余照利

代理审判员  马 玲

代理审判员  潘雪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裴 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