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刑初字第5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乡村医生,住固始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2014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行医罪,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胡玉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因此被固始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三次的情况下,仍然在固始县往流镇街道开办医疗室非法行医,为病人进行治疗。2014年四五月份一天,被害人岳某某被狗咬后到余某某诊所注射狂犬疫苗。后岳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及非法行医受到行政处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岳某某没有按照程序打狂犬疫苗,岳某某的死亡与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罪名和及非法行医受到行政处罚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认为,岳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余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便未查清岳某某死亡的相关原因,被告人余某某及其家属也对岳某某的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告人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独立使用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因此被固始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三次的情况下,仍然在固始县往流镇街道开办医疗室非法行医,为病人进行治疗。2014年四五月份一天,被告人余某某明知自己没有预防接种人员资质,不具备预防接种资格,在其诊所为被狗咬的被害人岳某某注射狂犬疫苗。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家人与被害人岳某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岳某某家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余某某非法行医案件的受理、立案情况。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固始县公安局扣押的余某某诊所的门诊日志、处方笺及部分药物。
3、固始县卫生局关于余某某行医资格查询情况的复函,证实余某某413026197210079074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信息,证书号码为20094115250520036,属2009年再注册人员,因其本人未进入村卫生室合法执业,故未发证。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余某某因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分别于2010年8月31日、2011年5月3日、2014年4月2日被固始县卫生局三次行政处罚。
5、控告书,证实黄某某因其母亲岳某某在余某某诊所接种狂犬疫苗而死亡,控告余某某非法行医。
6、岳某某住院病历复印件,证实岳某某因狂犬病于2014年6月28日9时入院,2014年6月30日8时出院。
7、赔偿谅解协议及收条,证实余某某家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3.3万元,被害方放弃追究余某某法律责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他母亲被狗咬之后,他是6月29日知道的,黄守梁给他打电话说他母亲被狗咬之后得狂犬病快不行了,当天他弟兄几个就回来了。到家后听说是在余某某诊所打的狂犬疫苗,当天晚上就从医院把岳某某拉回家,第二天早上就去世了。安葬好他母亲之后,他和他弟黄守军还有徐某某一块去找余某某,余某某说会给一个满意答复。过了两三天他大哥和徐某某一块去了,余某某说给15000元,先给一万,另外五千等几天再给。过几天徐某某去拿,余某某说五千块钱交罚款了,没给。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她发现她姥姥岳某某右手有伤口,已经结疤了,岳某某说是被她小舅家狗咬的,在余某某医疗室打的狂犬疫苗,是和徐某某一块去打的,第二针已经打过了。阴历5月27日岳某某说肚子疼,然后到人民医院检查,6月28日又转到人民医院,说是狂犬病,住了两天院就出院了,第二天就去世了。
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她和岳某某是亲家关系。今年四五月份一天,岳某某在她家被狗咬了,她就用肥皂给岳某某洗了洗伤口,接着她就骑电动车把岳某某带到余某某诊所去打针,余某某就从冰箱里拿出一支针剂,给岳某某打了一针。打完后她就带岳某某回家了,后来几针她就没去了。6月30号,岳某某因为狂犬病去世了。过了几天,她就和黄守军、黄某某一块去找余某某,余某某答应给15000元,先给一万,下余5000元过一段再给,后来余某某说有人找他事,下余5000元就不能给。
4、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他经常在余某某的诊所看病、输水。
5、证人葛某某证言,证实余某某在往流街道开医疗室有十来年了。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她和余某某于1997年结婚,2000年前后到现在一直在往流街道开诊所,余某某就是看一些感冒发烧等常见病,她帮扎扎针,做做饭。
(三)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他是从2000年至今一直在往流镇街道开办医疗室。他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为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卫生局行政处罚过三次,2010年8月被罚款4000元,2011年5月被罚款3000元,今年4月份被罚款3000元。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傍晚,两个老奶奶来到他诊所,其中一名老奶奶说其养的狗咬伤了另外一名老奶奶,需要打狂犬疫苗。他进行了简单消毒,并让她们去县里打,那名养狗的老奶奶说她们去县里也找不到,让他想想办法,随后他就打电话让朋友从县里带了一盒回来,当天晚上他便给那名被狗咬的老奶奶打了一支狂犬疫苗,并说三天后再来打一支,过了三天后两个老奶奶又来他诊所打了一支,他打完针之后说一周后再来打一支,可是两个老奶奶一直都没有来。7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那名养狗的老奶奶带着被狗咬伤老奶奶的三个儿子来到他诊所内,那个老奶奶说以前她带着那个老奶奶在这里打针,后来得狂犬病死了,现在带有录音。他们说这事怎么处理,他说最多给个安葬费,最后以15000元谈成,他当时给了10000元,剩余5000元过两天来拿,当时县防疫站在调查,他害怕就没有给那个老奶奶。后来他家属又给对方23000元赔偿,一共是33000元,达成了赔偿协议。他没有注射狂犬疫苗资格。
(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固始县公安局对余某某诊所现场勘查情况。
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非法行医致被害人岳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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