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万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7日被扶沟

(2015)扶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7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EL987(肇事车辆照片显示豫PU3396)号小型轿车沿练寺镇-周老庄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陈贾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住同方向陈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三轮车驾驶员陈某摔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轮车乘坐人员朱某某、陈某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深刻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EL987(肇事车辆悬挂豫PU3396)号小型轿车沿练寺镇-周老庄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陈贾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住同方向陈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三轮车驾驶员陈某摔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轮车乘坐人员朱某某、陈某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292000元,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陈述了案发当天其乘坐丈夫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一辆轿车撞住的事实。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乘坐被告人万某某驾驶的车辆在练寺至周老庄的公路上撞住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有三个人,随后其打120急救电话的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事故案发现场的情况。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万某某的身份信息。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万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7、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万某某的驾驶证为c1证的事实。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的车辆基本信息的事实。9、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万某某血醇含量为124.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的事实。10、尸表检验记录,证明被害人陈某系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11、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12、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万某某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29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的事实。13、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14、情况说明,证明发生事故后同车人员陈某某打120急救电话,后被告人万某某随同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永善医院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阙茂永

审判员  陈学宾

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