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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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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世勇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世勇(绰号“K”哥、阿勇),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世勇(绰号“K”哥、阿勇),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辩护人刘永堂,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富(绰号“阿富”),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辩护人李红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先松,曾用名王胜,(绰号“胖仔”、“阿胖”、“肥仔”、“小胖”),

辩护人孙春晖,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华国(绰号“国仔”),

辩护人孙澎涛,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小黑”、“阿虾”、“大虾”),

辩护人谭振平,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1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五被告人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靳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世勇及辩护人刘永堂、被告人陈富及辩护人李红旗、被告人王先松及辩护人孙春晖、被告人黄华国及辩护人孙澎涛、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谭振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6月份,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与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预谋在高速公路上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并租赁了两辆轿车作为作案工具。2014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驾驶一辆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豫ALY633(假车牌)黑色奔驰S400L轿车载乘被告人陈富、王先松、谢某甲,刘某某驾驶一辆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放风。被告人谢世勇驾车沿沪陕高速公路行驶到信阳西服务区东约8公里处,从右侧超被害人何某某乘坐的陕A892NK轿车,当两车并行时,谢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弹弓装上橄榄果打击被害人何某某车辆的右侧制造出响声,被害人何某某听到响声停车查看,被告人谢世勇也随后停车,被告人谢世勇以左侧倒车镜被碰坏为由向被害人何某某索要修理费,被告人王先松一旁打掩护,被害人何某某提出报保险报警处理时,被告人陈富便用言语威胁、恐吓方式让何某某赔钱了事,被害人何某某害怕受到伤害,被迫赔付800元。

(二)2014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DM980黑色奔驰S400L轿车,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大广高速扶沟段大新站南约2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浙GR101G丰田轿车的被害人赵某9000元。

(三)2014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JDV938黑色奔驰S400L轿车,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兰南高速尉氏收费站南2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鲁J7P199轿车的被害人董某800元。

(四)2014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省境内大广高速濮阳收费站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冀J25335别克轿车的被害人张某某13600元。

(五)2014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DM980黑色奔驰S400L轿车,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境内兰南高速西半幅襄城收费站北约8公里处,敲诈勒索驾驶浙AX9E13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被害人赵某某1900元。

(六)2014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DM980黑色奔驰S400L轿车,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宁洛高速697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福特轿车乘员朱某某800元。

(七)2014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DM980黑色奔驰S400L轿车,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省境内二广高速南召收费站北约15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鲁B869QP迈腾轿车乘员江某某16800元。

(八)2014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豫A03N95黑色奔驰S400L轿车,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省境内二广高速西半幅新野北收费站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鲁N9L736黑色帕萨特轿车乘员周某某6000元,因被害人周某某借下高速转账之机报警而未得逞。

(九)2014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黄华国、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辽宁省境内京沈高速绥中段,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辽AWS067红色马自达轿车的被害人宋某6800元。

(十)2014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D2A366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黄华国、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郑焦晋高速焦作西收费站东3公里处,“碰瓷”时被驾驶晋E72506丰田轿车的被害人邹某某识破,被害人邹某某提出报警后,被告人谢世勇、王先松、刘某某等人对邹某某和其妻郭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