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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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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某,男,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守真,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某,男,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守真,河南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9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媛、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守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卜某某驾驶豫XXXXXXX广汽菲亚特小型轿车,顺原阳县原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翔宇路交叉口处时,撞住发生事故后停在道路东侧的豫XXXXXXX众泰小型普通客车,因下雪路面结冰,豫XXXXXXX众泰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向前滑行时又撞住站在豫XXXXXXX众泰小型普通客车东边的被害人刘某乙,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卜某某弃车逃逸。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卜某某到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放车凭证、收到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提请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依法判处。

被告人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对指控肇事后逃逸有意见,辩称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因害怕挨打就在事故旁边。

辩护人的意见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21时30分许,琚某某驾驶豫XXXXXXX白色众泰小型普通客车,顺原阳县原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翔宇路交叉口处时,因下雪路面结冰,碰住在此等红灯的刘俊岭驾驶的别克牌轿车尾部,双方下车在协商赔偿事宜中,被告人卜某某驾驶豫XXXXXXX红色广汽菲亚特轿车行驶此处,撞住发生事故后停在道路东侧的豫XXXXXXX众泰车尾部,豫XXXXXXX众泰车被撞后向前滑行时又撞住站在豫XXXXXXX众泰车东边的被害人刘某乙,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卜某某弃车逃逸。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卜某某到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卜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乙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卜某某,男,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等情况。

2、受案登记表

证明王颖倩用XXXXXXXXXXX电话报警称,在原阳县新汽车站红绿灯处,多辆轿车追尾,有人受伤的情况。

3、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卜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被告人卜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15时30分到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的事实。

4、强制措施凭证

证明2015年1月28日21时30分,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卜某某和琚某某驾驶车辆予以扣留的事实。

5、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卜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事实。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被告人卜某某的准驾车型为A2的事实。

机动车行驶证

证明车牌号为豫XXXXXXX的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张玉峰,2014年9月26日注册的事实。

8、放车凭条

证明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和2015年3月20日将车牌号为豫XXXXXXX的众泰牌轿车和车牌号为豫XXXXXXX的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放行的事实。

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

证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收到赔偿款20万元,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事实。

10、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车牌号为豫XXXXXXX的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张玉峰,2014年9月26日注册,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9月30日的事实。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证明琚某某的准驾车行为C1;车牌号为豫XXXXXXX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琚利洋,2014年10月9日注册的事实。

12、保险单

证明涉案车辆的保险情况。

13、接处警登记表

证明2015年1月28日22时04分,接群众使用号码为xxxxxxxxx电话报警称,新汽车站红绿灯处多辆轿车追尾的事实。

14、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

证明2015年1月28日21时58分,120急救指挥中心接XXXXXXXXXX电话,指派红十字医院车辆接警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琚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5年1月28日20时30分左右,其驾驶豫XXXXXXX白色众泰行驶到原阳县新车站北边红灯处时,因路滑,撞住一辆别克轿车后保险杠,双方下车到东侧说事,这时一辆红色轿车开的比较快,撞住我的车后,我的车向前滑行又撞住别克车和我说事的人的事实。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5年1月28日晚上,我喝酒喝多了,卜某某开着豫XXXXXXX的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去送我们,只记得在新车站十字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5年1月28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王某甲的朋友驾驶豫XXXXXXX的广汽菲亚特牌轿车到新乡送我们,我在后排坐着,行驶到红绿灯南边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