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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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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甲与常安峰放火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 被告人常安峰,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

被告人常安峰,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安峰放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19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4月8日建议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甲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被告人常安峰及其辩护人邢体兴,鉴定人刘某某、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安峰与被害人常某甲系同村,被告人常安峰怀疑其妻子张某某与被害人常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常安峰从原阳县原武镇官路毛砖厂开车回到家中后发现妻子张某某不在家,就给妻子张某某打电话,因张某某在电话中并未告诉被告人常安峰其在哪儿,被告人常安峰就怀疑其妻子张某某在被害人常某甲家,遂驾车并带一把水果刀到被害人常某甲家找妻子张某某,当被告人常安峰到被害人常某甲家门口时,看到其妻子张某某和被害人常某甲正从常某甲家中推自行车出来,被告人常安峰就用水果刀朝被害人常某甲扎去,将被害人常某甲左腿扎伤后刀掉到地上,被害人常某甲趁被告人常安峰捡刀时从其家中跑出来,被告人常安峰便到被害人常某甲家北屋找到一根钢筋棍将被害人常某甲的一辆豫XXXXXX歌诗图轿车砸毁并点燃后离开,后被害人常某甲家北屋内起火,致使被害人常某甲家北屋内的该辆歌诗图轿车、一辆五羊125-A摩托车、一辆新鸽牌骑式摩托三轮车、5200根方木(龙骨)、35张兔宝宝牌免漆密度板、61张兔宝宝牌高密度板、15张兔宝宝牌密度板、90张莫干山牌三合板、20张莫干山牌五合板、30张莫干山牌细木工板、一台慧聪牌气泵、一台西湖牌台钻、一台三佳牌压槽机、14张泰龙牌纸面石膏板、16盘电线、一个锐奔牌手电刨、4个钢钉枪、3个电锤MOD678、2箱雅洁牌柜门合页、3箱优耐可牌30W节能灯、一部三星N0TE2手机、一台美的牌大1.5P空调、70箱插座开关、6个美特牌直钉枪、60个美特牌门锁、15个馨雅牌套装木门、60个湘福牌漏电断路器、5箱F30高级装潢用钉、6桶五一牌油漆、320根宏达牌PVC线槽、5个博世牌手电钻、1个福田牌水平仪、2台上海泸工电焊机、1台富豪牌发电机、1台采暖炉、北屋房屋等物品被烧毁,大火还造成被害人常某甲家西邻居常某戊家房屋墙壁裂缝,东邻居常某丁家房屋天花板破裂。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常某甲家被烧毁的物品共计价值409438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物证水果刀、打火机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出警证明、110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张某某、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常某戊、常某己、田某某、常某庚的证言,被害人常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常安峰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常安峰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诉称,被告人常安峰2014年8月在其住处放火,后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抓住,该案侦破,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损失409438元,另烧毁较为严重的物品无法认证,经其本人估算约为3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常安峰赔偿损失709438元。

被告人常安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称砸车是事实,但没有放火,起火跟自己无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常安峰不具有放火时间,受害人的指控不能证明被告人常安峰是放火嫌疑人,证人常啸寒、张某某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放火事实的证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常安峰构成放火罪,起诉书指控的损失错误。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常安峰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安峰与被害人常某甲系同村。被告人常安峰怀疑其妻子张某某与被害人常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常安峰从原阳县原武镇官路毛砖厂开车回到家中后发现妻子张某某不在家,就给妻子张某某打电话,因张某某在电话中并未告诉被告人常安峰其在哪儿,被告人常安峰就怀疑其妻子张某某在被害人常某甲家,遂驾车并带一把水果刀到被害人常某甲家找妻子张某某,当被告人常安峰到被害人常某甲家门口时,看到其妻子张某某和被害人常某甲正从常某甲家中推自行车出来,被告人常安峰就用水果刀朝被害人常某甲扎去,将被害人常某甲左腿扎伤后刀掉到地上,被害人常某甲趁被告人常安峰捡刀时从其家中跑出来,被告人常安峰便到被害人常某甲家北屋找到一根钢筋棍将被害人常某甲的一辆豫XXXXXX歌诗图轿车砸毁并点燃后离开,后被害人常某甲家北屋内起火,致使被害人常某甲家北屋内的该辆歌诗图轿车、一辆五羊125-A摩托车、一辆新鸽牌骑式摩托三轮车、5200根方木(龙骨)、35张兔宝宝牌免漆密度板、61张兔宝宝牌高密度板、15张兔宝宝牌密度板、90张莫干山牌三合板、20张莫干山牌五合板、30张莫干山牌细木工板、一台慧聪牌气泵、一台西湖牌台钻、一台三佳牌压槽机、14张泰龙牌纸面石膏板、16盘电线、一个锐奔牌手电刨、4个钢钉枪、3个电锤MOD678、2箱雅洁牌柜门合页、3箱优耐可牌30W节能灯、一部三星N0TE2手机、一台美的牌大1.5P空调、70箱插座开关、6个美特牌直钉枪、60个美特牌门锁、15个馨雅牌套装木门、60个湘福牌漏电断路器、5箱F30高级装潢用钉、6桶五一牌油漆、320根宏达牌PVC线槽、5个博世牌手电钻、1个福田牌水平仪、2台上海泸工电焊机、1台富豪牌发电机、1台采暖炉、北屋房屋等物品被烧毁,大火还造成被害人常某甲家西邻居常某戊家房屋墙壁裂缝,东邻居常某丁家房屋天花板破裂。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常某甲家被烧毁的物品共计价值40943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水果刀、打火机、带血迹灰色男裤等。

(二)书证

1、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