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胡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原阳县,现住原阳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5年1月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原阳县,现住原阳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5年1月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2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证人郭某某、夏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新全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12月担任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期间,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等情况。豫GXXXXX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已于2013年9月21日到期。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对辖区内车辆进行巡查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未见到豫GXXXXX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当时司机毛某甲(已起诉)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豫GXXXXX车主之一董某某(另案处理)找人说情后,仅口头警告就将该车予以放行,未发现豫GXXXXX客车营运证过期而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落实责令停止的义务。在其他巡查执法过程中,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对客货集散地重点检查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和打击豫GXXXXX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致使2013年12月4日仅具有B2驾驶资格的毛某乙(已判刑)驾驶该非法营运大型普通客车行至原阳县解放路米原线22号线杆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未经改造经营期限到期车辆表、会议记录、公告、证明等,证人董某某、毛某甲、辛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无异议,辩称自己负有一定责任,但是轻微,要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在查处到该车时进行的处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处罚,处罚结果与实际所造成的重大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道路运输证到期时间在一个月内可以放行,被告人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从2013年11月1日到事件发生,被告人胡某某被抽调到黄河桥治超,客观上无法从事临时检查活动,认为被告人有一定过错,没有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如果判处被告人有罪,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并提供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12月担任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期间,负责打击非法营运、保护合法经营,监督检查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工作。毛某甲和董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的豫GXXXXX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运营线路是从原阳县城至蒋庄王屋。该车道路运输证已于2013年9月21日到期。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对辖区内车辆进行巡查过程中,对豫GXXXXX客车检查时在未见到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司机毛某甲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经董某某找人说情后,仅口头警告就将该车予以放行,未发现豫GXXXXX客车营运证过期而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落实责令停止的义务。在此后的巡查执法过程中,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对客货集散地重点检查的义务,对经常在其辖区管辖范围的原阳县西干道农行对面临时停靠点停靠且固定走此路线的豫GXXXXX客车未能及时发现并打击非法营运活动,致使2013年12月4日仅具有B2驾驶资格的毛某乙(已判刑)驾驶该非法营运大型普通客车行至原阳县解放路米原线22号线杆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原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证明原阳县政府于2013年12月5日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检察院、监察局、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总工会、安监局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对12·4交通事故展开全面了解和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豫GXXXXX司机毛某乙证驾不符,持B证驾驶A证车辆,驾驶经验不足,超速行驶且操作失误。间接原因是营运许可资质到期后继续私自非法营运;原阳县运管所对客运车辆监管存在漏洞;原阳县诚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营运车辆缺乏监管;原阳县交警大队路面巡逻存在漏洞。

事故调查组认定2013年12月4日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公告

证明2013年9月20日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公告豫GXXXXX道路运输号证于2013年9月22日起作废。该公告2015年2月10日从原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取。

3、协议书

证明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收购豫GXXXXX车辆的情况。

4、客运车辆驾驶员登记表

证明豫GXXXXX车辆登记的驾驶员是董某某。

5、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证明豫GXXXXX车辆保险于2013年5月23日到期。

6、未经改造经营期限到期车辆

证明2014年12月5日在原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大队办公室胡某某办公桌上提取表格,该表格上显示豫GXXXXX车辆道路运输证到期时间是2013年9月21日。

7、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文件《2013年度运政执法管理工作方案》

证明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胡某某负责师寨镇、福宁集镇和省道310线以北的葛埠口区域,南干道以北,西干道、原新路以西的城关区域(不含310线、南干道),工作职责有打击非法营运、保护合法经营;负责对全县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等运输服务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资格、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县范围内的道路运政稽查工作等职责。

8、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会议记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