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刑二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振方,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 辩护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振方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振方及其辩护人关永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4月26日夜,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某钢厂炼铁厂自动化设备安装工地,在自动化设备室盗窃西门子牌PLC模块43块,程振方等人作案后将被盗模块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卖给申某某(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113,867元。 2、2012年3月初,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某水泥厂工地,盗窃工地装包配电室内西门子牌PLC模块31块。程振方等人作案后,将被盗模块卖给申某某(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122,126元。 3、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他人驾车窜至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某冶炼公司工地,盗窃该工地熔炼车间和烟化车间的西门子牌PLC模块69块。程振方等人作案后,将被盗模块卖给申某某(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217,410元。 4、2012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某集团烧碱车间二期工地,盗窃该工地厂房内西门子牌的可编程中央处理器两套。程振方等人作案后,将被盗模块卖给申某某(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处理器价值人民币31,368元。 5、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某钢铁公司工地,盗窃主控室、成品配电室、风机房西门子牌PLC控制系统模块61块。程振方等人作案后,将被盗模块卖给申某某(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224,924元。 6、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河北省唐山市一钢厂工地,在该工地电气室盗窃西门子牌PLC模块多块,程振方等人作案后,将被盗模块卖给申某某(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 7、2012年9月8日,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他人驾车窜至四川省威远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地,盗窃该工地内的多个电气室的ABB牌的PLC模块260块。程振方等人作案后,将被盗模块卖给李会君(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1,470,921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了被告人程振方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振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振方对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其余指控的六起犯罪事实其辩解均未参与。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程振方未参与指控的第一起盗窃。公诉机关提供的住宿记录没有显示程振方的入住登记,同案犯程某某也没有供述程振方参与,认定程振方参与此次盗窃证据不足。 2、指控的第二起盗窃仅有何某某一人的供述,认定程振方参与该起盗窃犯罪证据不足。 3、对指控的第三起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在该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属于从犯,且被盗物品价值鉴定过高。 4、指控的第四起盗窃无具体日期,该起犯罪事实何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中参与人员、人数也不一致,该起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5、指控的第五起盗窃时间是2012年5月2日,而这一天程振方在河北滦县住宿,且当庭程振方也供述其身份证曾丢失过,可能被人使用登记住宿,同案犯何某某、任某某供述也难免有模糊之处。本起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6、指控的第六起盗窃无具体日期和盗窃金额,不能认定。 7、指控的第七起盗窃中同案犯王某某、郭某某应到庭作证,王某某笔录中的“老二”是否就是程振方存疑。该起亦不能认定。 8、被告人程振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4月24日夜,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何某某、程某某、程某甲、郭某某、程某乙(均已判决)等窜至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某钢厂炼铁厂自动化设备安装工地,在自动化设备室盗窃西门子牌PLC模块43块,作案后将所盗模块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卖给申某某(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113,86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振方的供述:2011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何某某、程某甲、程某某、程某乙坐着长途汽车到了河北承德,之后又转车去了宽城,到那里就天黑了,我们住了一夜。第二天夜里,何某某领着我们进到一个钢厂里面,在里面的配电室分两次盗窃了模块,之后坐车回到安阳,何某某通过快递把模块卖了,我分了三、四千元钱。 (2)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申某某打电话说承德宽城有一在建钢厂,其和程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振方、郭某某到该厂盗窃三十来块西门子模块,其和程振方卸,到安阳后通过快递卖给申某某两万多元,每人分四、五千元。 (3)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和何某某、程某某、程振方、程某甲、程某乙六人在承德宽城偷模块,其和程某乙放风,何某某和程振方负责卸,程某某和程某甲把模块装到袋中。 (4)证人于治印证言证实:其是某钢厂炼铁厂负责自动化设备的安装与维修人员,2011年4月25日发现自动化设备电子配件被盗,估价人民币150,000元。4月24日还处于安装中。 (5)承德某钢铁有限公司被盗模块清单证实:被盗模块43块。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4月25日某钢厂于治印报案称,丢失电子配件40余个,估价人民币150,000元。公安机关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 (7)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120号价格鉴定证实:某钢厂被盗模块价值鉴定为113,867元。 (8)住宿记录证实:郭某某、程某某、程某乙、程某甲、何某某在承德宽城的住宿登记情况。 (9)某钢厂炼铁厂现场资料。 2、2012年3月初,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何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某水泥厂工地,盗窃工地装包配电室内西门子牌PLC模块盒31个,cpu1个,40针连接器30个。被告人作案后,将所盗模块卖给申某某(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122,12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