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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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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继宾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继宾,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 辩护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继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继宾,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

辩护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继宾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稳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继宾及其辩护人张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份以来,高继宾以某某房地产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集资款收到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经鉴定,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某某房地产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本金(票面金额)共计1673.552424万元,涉及837人次,已付存款人利息150.7066万元,已付中间人返点122.503091万元,已还存款人本金27.8万元,本金(票面金额)扣除还本付息及返点后的数额为1372.542733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495.045824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继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高继宾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继宾辩解其不是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没有参与吸收公众存款。

其辩护人认为该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某某公司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高继宾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某某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注册成立,安某某是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成立后在安阳市一门面房办公,并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1年1月13日,高继宾安排原某某担任某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安某某不再负责某某公司的事务,由高继宾实际控制某某公司。之后高继宾又先后更换张某某、李某某担任某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2011年1月,被告人高继宾实际控制某某公司之后,在没有任何投资项目的情况下,继续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以月息3分、9个返点,期限六个月的融资方式向社会公众融资。之后为维持资金链不断,高继宾为资金寻找投资出路。2011年3月某某公司与林州某某文化市场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先由某某公司垫付资金建设一座临时建筑的四层小楼。2011年4月20日某某公司与建筑商签订了建筑该四层小楼协议,按照工程进度给付建筑商建设资金。2011年5月高继宾在林州市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以开发建设林州某某文化市场为由,面向社会公众开始非法集资,集资方式为给付业务员年息2.5分,由业务员给付集资户不低于0.9分的年息,业务员向某某公司交款时扣除全部利息,余款交付某某公司。集资过程中,高继宾隐瞒了其是用后续集资款归还前面已到期集资款本息的事实,对外宣传公司具有归还集资户本息的能力。

至侦查终结,涉及已报案的集资群众837人次,存款本金(票面金额)共计1673.552424万元,已付存款人利息及返点150.7066万元,已还存款人本金27.8万元,实际诈骗金额1495.045824万元。

高继宾投资到林州某某文化市场和林州某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支出共计111.6011万元;购买帕萨特等六辆汽车支出101.847372万元;购买公司电脑等办公用品支出9.2969万元;公司运行费用支出152.254736万元;个人向外借款3万元;借给某某置业公司85万元,其中已收回31万元,尚有54万元没有收回;个人购买房产支付23.738万元;支付中间人返点122.503091万元;已兑付存款的利息、返点269.459063万元;兑付安某某为法人时某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利息差额共计468.69万元;还有178.655562万元去向不明。之前与林州某某文化市场达成的合作开发协议仅挖部分地基,因无资金投入未实施。

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查封了位于林州市城郊乡刘家庄西的林州市某某文化市场有限公司临时建筑的四层楼房;扣押了高继宾用集资款购买的华城国际花园房产首付款23.738万元的票据;扣押的奇瑞汽车、桑塔纳汽车各一辆及电脑、空调等物品,经评估总价值5.2441万元;扣押的比亚迪汽车经拍卖,交易价格为1.3万元;张某某交到安阳市龙安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涉案赃款0.5万元。现尚有1464.263724万元不能偿还集资群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高继宾供述,安某某是某某公司的法人,某某公司主要是融资找项目。2010年10月左右,安某某安排我去公司开车,我上班时,该公司就已经开始对外融资,当时具体负责融资的有杨某某,崔文顺及其妻子。融资期间他们发生了矛盾,杨某某提出来将法人安某某换掉,给了安某某5万元现金,不让安某某再当法人。2011年元月份,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安某某变更为原某某,某某公司由我负责。安某某转给我融资款600万元现金和770万元的集资借款单据,亏损170万元。公司融资方式是1万元存半年,3分钱利息,返点从8%至12%不等。之后又先后更换张某某、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1年3月,原某某找王某某、胡某某在林州某某文化市场找了一个盖楼的项目,先投资盖了一个四层的临时小楼,随后准备再盖三栋15层、16层、18层的文化市场大厦,由于后续资金不到位,这三栋楼没有盖成。在林州还承接了一个某某河道治理工程,投资了55万元,还没有动工。

兑付到期存款,公司采取的方式是以后期的融资款兑付到期的存款。公司到现在未兑付的集资款是2011年6月份一部分及2012年1-10月份收到的存款。没有兑付的原因是公司没有再融到集资款,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

2.集资群众王某甲、胡某甲等800余人陈述了被骗资金的经过、存款数额、获得的利息等情况,并提交了某某公司出具的相应手续和借款合同。

3、证人证言:

(1)证人原某某(某某公司名义法人,林州分公司负责人)证言,高继宾经我介绍和某某文化市场的老板刘某某谈成了合作开发该市场的项目。项目谈好后高继宾安排我担任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林州成立一个分公司具体由我负责。高继宾说公司资金紧张,让我介绍亲戚朋友来公司存钱,我给亲戚朋友介绍公司准备在林州某某文化市场盖楼,公司有实体,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把钱放在这里有保障。林州分公司2011年5月份开始在林州融资,融资的钱会计杜某某每天都转给高继宾。融资的钱投资到黄华河道治理项目5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