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宇航。 诉讼代理人宋艳慧,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海中、柴军,山西碧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曾用)。 辩护人李成彬,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宇航的诉讼代理人宋艳慧、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海中、柴军、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成彬、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被害人项宇航与李雪(身份不明)在“交友恋爱网”上通过加QQ聊天认识,之后在网上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期间,李雪多次邀请项宇航来安阳市未果。2015年3月10日,李雪以快过生日为由将项宇航骗至安阳市,当天晚上李雪安排被告人白某某与项宇航一同在宾馆住宿,监视项宇航。3月11日,李雪与被告人宋某某商议后,伙同白某某将项宇航带至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紫薇园小区1号楼1单元7楼中户,宋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项宇航进行看管。3月12日,白某某等人向项宇航讲课过程中,项宇航怀疑落入传销组织想要离开,遂谎称肚子疼要到楼下上厕所,遭到李雪等人反对,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站在房门附近阻止项宇航离开。3月13日0时50分许,项宇航趁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熟睡之际,从卫生间窗户爬出,沿着落水管向下逃跑,下至3层与4层之间时,项宇航脚踩空从楼上坠落致伤。经鉴定,项宇航脊椎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宋某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宇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了伤害,要求宋某某、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0754.2元。并提供了住院病历、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白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2、白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3、白某某也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也是被害人,请求法院对白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李某某系从犯;2、李某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4、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本人也是被害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陈某某系从犯、系偶犯;2、没有殴打被害人;3、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4、陈某某身患疾病,请求法院对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害人项宇航与李雪(身份不明)在“交友恋爱网”上通过加QQ聊天认识,之后在网上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期间,李雪多次邀请项宇航来安阳市未果。2015年3月10日,李雪以快过生日为由将项宇航骗至安阳市,当天晚上李雪安排被告人白某某与项宇航一同在宾馆住宿,监视项宇航。3月11日,李雪与被告人宋某某商议后,伙同白某某将项宇航带至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紫薇园小区1号楼1单元7楼中户,宋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项宇航进行看管。3月12日,白某某等人向项宇航讲课过程中,项宇航怀疑落入传销组织想要离开,遂谎称肚子疼要到楼下上厕所,遭到李雪等人反对,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站在房门附近阻止项宇航离开。3月13日0时50分许,项宇航趁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熟睡之际,从卫生间窗户爬出,沿着落水管向下逃跑,下至3层与4层之间时,项宇航脚踩空从楼上坠落致伤。经鉴定,项宇航脊椎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白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宇航10000元经济赔偿金,并取得项宇航及其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份,其通过朋友来到安阳加入传销组织,案发时其是紫薇园1号楼1单元7楼中户家的负责人,成员有李甲、李某某、陈某某、陈某和其共5人,其负责家庭成员的工作和生活,家里钥匙一共有两把,其拿着一把,另一把由李某某保管。2015年3月11日,李雪给其打电话称有一个新人要进到其家,其表示同意。因怕家里人太多给新人心理上带来恐惧感,其遂安排李甲、陈某和其一起住到李雪家中,安排李某某、陈某某在家接待李雪带来的新人项宇航,保证项宇航在他们寝室吃好、睡好,如果项宇航想出去,就跟着出去转转,保证项宇航不要出人身安全事故,白某某也是帮助李雪保证项宇航人身安全的。12日晚上其才让李甲和陈某回紫薇园家里住。其同时还供述新人来了,如果当天不想考察这个行业,可以出去转转,但需要带他来的朋友陪着,如果想走,必须经带他来的人同意了才可以走。其于3月13日上午才得知项宇航跳楼。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紫薇园附近的寝室居住,李雪真名叫李倩,是寝室长。2015年3月10日,其和李倩一起去接项宇航时,李倩给其交代说自己化名为李雪,当晚李雪安排其和项宇航在宾馆一起住,其还向李雪发短信问是否用看着项宇航,如果项宇航离开,其会立即给李雪打电话。3月11日下午,宋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转告李雪先摸摸项宇航有多少钱,其短信告知了李雪。晚上其和李雪带着项宇航来到紫薇园寝室,当时寝室内有李某某和陈某某,李雪怕项宇航给外界联系,将项宇航的手机要走。3月12日下午,武林风和其分别给项宇航上课,上课过程中项宇航情绪激动不想听课,还说肚子疼,想上厕所,李雪让其坚持把课听完。武林风上完课走后,项宇航说想下楼上厕所,他们说屋里就有厕所,当时其和陈某某在屋内大门旁边站着,李雪在卧室门口,李宇杭在客厅站着,不让项宇航下楼并看着项宇航在屋内上厕所。后项宇航提出要下楼买烟,他们怕项宇航下楼跑了,就让李某某下楼替项宇航买了包烟。12日晚上,李雪没有在紫薇园寝室住,走之前还告诉其和李某某晚上不要睡太死,怕项宇航从窗户跳下去。3月13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听见敲门声,打开门后,警察就进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