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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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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兵与李志锋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274号 原告杨海兵,男,1981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志锋,男,1981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兵与被告李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海兵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274号

原告杨海兵,男,1981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志锋,男,1981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兵与被告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海兵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海兵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水振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