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世累,男,农民,捕前住新乡县,因犯盗窃罪,2010年3月12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世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世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阳县葛埠口乡敬老院与新乡县七里营镇任庄村相邻,1999年以来关于原阳县葛埠口乡敬老院所使用土地的归属权一直与任庄村有纠纷,2000年9月15日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该土地所有权予原阳县葛埠口敬老院。
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任世累以任庄村将敬老院所使用土地租赁给自己为由,到敬老院强行量地,遭到敬老院老人袁某某的制止,被告人任世累用拳头将袁某某打伤。
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任世累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审理)等人到敬老院,将敬老院的院墙推翻。
2014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任世累伙同袁某某、姚某某带领任庄村村民到敬老院,将敬老院孤寡老人所种花生、玉米、柿子、红薯、大葱、辣椒及敬老院大门强行抢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敬老院被抢物品价值8488元。
2014年9月24日,河南省大河报以“六、七十人把敬老院十六个老人抢了”为题进行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任世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等鉴定意见,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判决书、土地证、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任世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被告人任世累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处刑。
被告人任世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阳县葛埠口乡敬老院与新乡县七里营镇任庄村相邻,1999年以来关于原阳县葛埠口乡敬老院所使用土地的归属权一直与任庄村有纠纷,2000年9月15日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该土地所有权予原阳县葛埠口敬老院。
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任世累以任庄村将敬老院所使用土地租赁给自己为由,到敬老院强行量地,遭到敬老院老人袁某某的制止,被告人任世累用拳头将袁某某打伤。
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任世累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审理)等人到敬老院,将敬老院的院墙推翻。
2014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任世累伙同袁某某、姚某某带领任庄村村民到敬老院,将敬老院孤寡老人所种花生、玉米、柿子、红薯、大葱、辣椒及敬老院大门强行抢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敬老院被抢物品价值8488元。
2014年9月24日,河南省大河报以“六、七十人把敬老院十六个老人抢了”为题进行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任世累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其因整修承包敬老院土地的时候与敬老院人发生冲突,用拳头将袁某某打伤,其和袁某某、姚某某推翻了敬老院南边墙的事实。
(二)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到葛埠口乡敬老院闹事,任庄村村民把养老院院墙给推翻,任世累将其打伤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殴打葛埠口乡敬老院袁某某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明任庄村村民到葛埠口乡将敬老院墙推翻,被告人任世累伙同袁某某、姚某某将敬老院院墙拆掉并把敬老院人种的葱、花生、红薯、玉米等农作物抢走的事实。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到葛埠口乡敬老院殴打敬老院的袁某某,任世累伙同袁某某将养老院南边院墙拆掉的事实。
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和袁某某去葛埠口乡敬老院闹事的事实。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殴打葛埠口乡敬老院的事实。
证人姬某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和袁某某去葛埠口乡敬老院闹事的事实。
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袁某某和姚某某领着该村村民去葛埠口乡敬老院抢收农作物的事实。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和袁某某领着该村村民去葛埠口乡敬老院抢收农作物的事实。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对葛埠口敬老院内被抢农作物现场进行勘察的事实。
(五)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等鉴定意见
证明被哄抢农作物价格鉴定的事实。
(六)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户籍的基本信息。
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于2015年3月2日在新乡县小冀镇被新乡县刑警大队民警抓获的事实。
3、住院病历
证明被害人于2014年9月13日12时住院,9月18日11时出院,出院诊断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头部外伤,右侧胸部外伤,右手外伤的事实。
4、诊断证明
证明被害人的伤情诊断为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头部外伤,右侧胸部外伤,右手外伤的事实。
5、判决书
证明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任世累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事实。
土地证
证明该敬老院的土地为黑羊山政府所有的事实。
7、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被告人袁某某2009年因殴打他人被判处刑罚,2011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新乡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证明被告人任世累于2010年7月8日被刑满释放的事实。
9、抓获证明
证明2015年3月2日袁某某在小冀镇二十一号桥被抓获。
10、原阳县委宣传部网上舆情一份
证明敬老院农作物被抢被县领导批示的事实。
11、2014年9月24日大河报社会新闻一份
证明葛埠口乡敬老院被大河报报道的事实。
12、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处书
证明维持原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事实。
1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证明黑羊山北任庄村的争议土地由黑羊山敬老院(现为葛埠口乡敬老院)管理使用的事实。
14、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新政复决字(1999)第50号】
证明撤销原政处字(1999)第22号处理决定书的事实。
15、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新政复决字(2000)第7号】
证明维持原政处字(1999)第22号处理决定书的事实。
16、原阳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原政处字(1999)第22号】
证明黑羊山北任庄村的争议土地由黑羊山敬老院(现为葛埠口乡敬老院)管理使用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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