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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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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38岁,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河南省开封市人。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20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38岁,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河南省开封市人。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逮捕,2015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是雨、孙全保,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是雨、孙全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BXXXXX东风小康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兰公路芦花园处时,将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常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刘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8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认为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于是雨、孙全保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常某某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BXXXXX东风小康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兰公路芦花园处时,将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常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刘某某被送往医院,2015年1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常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常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该款已支付),常某某将交强险全部转让给刘某某家属;刘某某家属对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常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收到条,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付素芹

审 判 员  王惠生

人民陪审员  刘强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梦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