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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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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成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成有,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彰武县人。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成有,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彰武县人。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成有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成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宫成有窜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十一化建公司大门西侧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面包车的车玻璃卸下,将车内的二十多条硬中华、红旗渠、利群、泰山香烟盗走。后宫成有将所盗香烟销赃后挥霍。经鉴定,被盗2条硬中华香烟价值720元,7条硬盒利群香烟价值840元,15条硬盒红旗渠香烟价值1350元,3条硬盒泰山香烟价值270元,以上共计3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宫成有在庭审中亦认可,并有被害人付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某证言,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照片、汴价鉴刑字(2015)1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2010)顺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宫成有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宫成有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宫成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宫成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康刘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梦艳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