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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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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辉,男,43岁,汉族,河南省荥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7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辉,男,43岁,汉族,河南省荥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田辉窜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南路附近被害人苏某的渔具店,趁被害人苏某午休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店内床上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100元、手串两个。被盗现金被田辉挥霍,手串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辉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苏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被盗手串藏匿地点照片及被盗手串照片,刑事判决书,田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付梦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