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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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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亚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日至20日,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在巩义市芝田开发区和巩义市新华路瓦肆街6号开设一无名无证游戏厅,摆设游戏机供人赌博,期间雇佣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为客人提供上分、收钱、退分、退钱等服务。经查实,在开设游戏厅期间共为340余人次赌博提供服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至同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在巩义市芝田开发区和巩义市新华路瓦肆街6号开设一无名无证游戏厅,利用自购的三台捕鱼机供人赌博,并雇佣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收钱、退分、退钱等服务。期间共为340余人次赌博提供服务,孙某某从中收取1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到巩义市公安局杜甫路派出所投案。涉案三台捕鱼机于2015年1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集中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巩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记账工作手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白跃军

人民陪审员  杨泽斌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会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