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范伟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葛某某、任某某(二人已判刑)和郝某某(另案处理)到巩义市第二高级中学教师办公楼,盗走三台格力牌KFR-32型分体挂壁式空调、一台格力牌KFR-50型分体挂壁式空调。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台格力牌空调价值为8762元;2、2009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葛某某、郝某某到巩义市第二高级中学教师楼,盗走四台长城牌电脑主机、一台惠普1010型打印机、一台中晶牌扫描仪。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台长城牌电脑主机价值1280元,被盗惠普牌1010型打印机价值600元,被盗中晶牌扫描仪价值200元;3、2009年10月17晚上,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葛某某、郝某某到巩义市芝田开发区华星电缆厂盗走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惠普1007型打印机、一台航天金穗税控扫描仪、一台海尔牌液晶彩色电视机。2010年8月,葛某某将海尔牌液晶彩色电视机以20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于某(已判刑)。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海尔牌液晶彩色电视机价值2000元,被盗联想台式电脑价值1300元,被盗惠普牌1007型打印机价值810元,被盗航天金穗牌税控扫描仪价值9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某某、杨贵森的陈述,同案人郝某某、葛某某、任某某、于俊的供述,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范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范某某对(2011)巩刑初字第115号判决书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延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