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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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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都远利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都某某,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都某某,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都某某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在巩义市外沟村向路人散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不认为自己是散发、传播邪教宣传品,只是放在路边,谁想要了自愿拿,没有强行给路人散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都某某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在巩义市外沟村向路人散发,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搜缴“2015年明慧年历”20份(其中已散发给群众申丽娟、范铁见7本),《天赐洪福》《善恶有报》等小册子36份、光盘17张、书籍1本、宣传单33张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范某某、申某某、范某某的证言,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郑州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全支队的鉴定,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进行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解其没有强行散发不构成传播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都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随案移交的宣传资料:2015年明慧年历”20份,小册子36份、光盘17张、书籍1本、宣传单33张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瑞丽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张慧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