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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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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飞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飞,曾用名赵亚朋,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飞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飞,曾用名赵亚朋,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飞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6日时许,被告人赵亚飞到巩义市涉村镇的一台球厅内,趁被害人张某某打台球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台球桌上苹果4手机抢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0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翟某某、丁某某、宋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赵亚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亚飞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亚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未追回赃物,依法追回后退回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