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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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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彩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彩红,女。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俊伟,河南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彩红,女。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俊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彩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聪睿、翟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彩红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3月3日,被告人任彩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徐庄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姜某某到京接访,并劝任彩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任彩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为由,向姜某某强行索要500元现金和价值315元的火车票一张。

2、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任彩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徐庄镇政府派工作人员王某某到京接访,并劝任彩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任彩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为由,向王某某强行索要450元现金和价值315元的火车票一张。

3、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任彩红在登封市区少林路中段,无故躺在登封市人民政府门口,脱掉下身衣裤,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4、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任彩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徐庄镇政府派工作人员郭某某到京接访,并劝任彩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任彩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为由,向郭某某强行索要700元现金和价值170元的火车票一张,返回登封后,再次向郭某某索要500元现金。

5、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任彩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徐庄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姜某某到京接访,并劝任彩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任彩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为由,向郭某某强行索要500元现金。

6、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任彩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徐庄镇政府派工作人员郭某某到京接访,并劝任彩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任彩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为由,向郭某某强行索要1300元现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任彩红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贾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冯某某、何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有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彩红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彩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任彩红的辩护人辩护称其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3月3日,被告人任彩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徐庄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姜某某到京接访,并劝任彩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任彩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为由,向姜某某强行索要500元现金和价值315元的火车票一张。

2、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任彩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徐庄镇政府派工作人员王某某到京接访,并劝任彩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任彩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为由,向王某某强行索要450元现金和价值315元的火车票一张。

3、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任彩红在登封市区少林路中段,无故躺在登封市人民政府门口,脱掉下身衣裤,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4、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任彩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徐庄镇政府派工作人员郭某某到京接访,并劝任彩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任彩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为由,向郭某某强行索要700元现金和价值170元的火车票一张,返回登封后,再次向郭某某索要500元现金。

5、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任彩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徐庄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姜某某到京接访,并劝任彩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任彩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为由,向郭某某强行索要500元现金。

6、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任彩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徐庄镇政府派工作人员郭某某到京接访,并劝任彩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任彩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为由,向郭某某强行索要13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彩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姜金锋、王会亮、郭朝阳等人的陈述;证人贾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冯某某、何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证明;收到条;徐庄镇上访情况统计表;任彩红的信访材料;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任彩红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彩红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彩红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任彩红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任彩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彩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邵 博

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大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