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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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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超等人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超,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超,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吴建贵,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宪文,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子洋,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锦宏、李艳红,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国超、李宪文、付子洋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国超、李宪文、付子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初,被告人刘国超、付子洋及田某某、禹某某(均另案处理)成立郑州市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国超任法人代表,付子洋任销售经理。2010年初至2013年5月份,刘国超、付子洋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信息大厦,以销售荐股软件为名,夸大宣传,虚构事实,向大量省外客户推荐股票软件,诈骗宋某某等22名被害人向刘国超户名的银行卡汇钱。经审计,涉案金额达330400元。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国超、付子洋、李宪文注册登记成立郑州市鑫勤商贸有限公司,李宪文任法人代表,付子洋任销售经理,刘国超为实际控制人。2013年5月份至2014年4月份,三被告人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花半里小区,以上述手段继续诈骗李某等20名被害人钱财。经审计,涉案金额达350600.18元。

综上,被告人刘国超的犯罪数额为681000.18元,被告人李宪文的犯罪数额为350600.18元,被告人付子洋的犯罪数额为681000.18元。

另查明,郑州市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鑫勤商贸有限公司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电脑3部和汽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2年9月起在家中上网,无意中被拉进一个“盈通股票群”,群主称他们公司有实力,有专业的股票分析师,有可靠的内幕消息,和几十家证券公司合作,交18800元购买软件就可成为会员,经过其观察询问感觉可以,于12月22日向该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0711337751517,开户名:刘国超)汇入10000元,余款赚钱后补交,买之后软件推荐的股票一直跌,群主又说让其把余款补上给其换个老师,保证让其赚钱,其于2013年2月5日向上述账户又汇款8800元,后其发现软件没有群主说的预期效果,其要求退款,但对方已经把其踢出QQ群,以其无法提供聊天记录和交易汇款单及收据为由拒绝退款,其发现被骗。

2.被害人易某某、吴某某、邹某等多名被害人陈述,其通过QQ了解到郑州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方称公司很有实力而且有内部消息,支付高价款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后有专业指导老师一对一及团队指导股票的买卖点,其汇款购买软件后便被踢出QQ群,后按照对方提供的股票信息进行操作,结果亏损很严重,经工商网查询,发现并没有这个公司,意识到被骗。

3.被害人李某陈述,2013年其加入一个名叫股票实战群的QQ群,这个群是专门教人炒股盈利的,每天都会选出几只股票进行分析,提出投资建议购买的股票,经过观察其就相信了,对方称交19800元购买软件即可成为会员,每天还会给其发短信提示涨势好的股,其于2013年12月14日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李宪文的账户汇款19800元,汇款后对方就把其从QQ群中踢出了,后对方拒绝其入群,也没有收到过对方的短信,意识到被骗,其在网上查资料得知很多人都被他们骗了,于是报案。

4.被害人何某某陈述,2013年其在QQ群里看到有带领买股票的,对方经常在QQ群里向其推销,称对方公司(郑州市鑫勤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帮其把股票解套,帮其赚钱,12月24日其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李宪文的账户汇款9800元让对方带领其买股票,股票还是被套了,对方称让其再交10000元,给其换一个分析师,其于12月31日又汇款10000元,对方还给其寄了一个股票软件,后对方也没有分析师给其分析指导,只是让其按照软件提示操作,至今股票仍被套,其在网上查询发现对方公司已被郑州警方查封了,于是报案。

5.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陈述郑州市鑫勤商贸有限公司冒充私募机构,制造虚假交割单,利用群内的托冒充客户骗取其信任,其按照对方要求汇款至李宪文账户,后意识到被骗遭受损失。

6.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的事实,且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

7.证人侯某某证明,2010年初其得知禹某某、付子洋等人开了一家卖股票软件的公司,公司名字叫郑州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信息大厦,法定代表人是刘国超,付子洋负责销售,禹某某负责软件账号开号,田某某负责财务,其余都是销售人员。禹某某让其一起到山东购买了一个名叫金字塔的股票软件,该软件和网上的股票软件相比就多了一个股票买点、卖点的参考信号,其他没什么区别。其在公司负责给客户安装软件和后续的一些服务,即教客户怎么使用软件,制作财经周刊每周发给客户,给客户发每天大盘走势的短信,内容都是一样的,是其从互联网上找的。

公司的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制定好的销售话术利用QQ群拉客户,在拉客户的时候,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如向客户发一些上涨股票的截图、虚假的交割单,还承诺有一对一分析师指导等,让客户相信使用公司的金字塔软件和指导服务买卖股票就能赚钱,通过上述宣传让客户产生与公司合作的方法,但首先得购买软件,客户汇款购买软件后,其与张某某、王某某扮演服务老师的身份,给客户安装软件并指导客户炒股。公司的分析师就是客服老师,没有任何资质来做股票分析推荐,都是跟着网上股票大盘走势来推荐的,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客户亏损询问时其称按照软件操作,客户询问专业分析师时,其称没有专业分析师。后投诉的客户越来越多,2013年5月份公司关门不干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