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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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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书让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2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书让,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2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书让,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翔、吴文豹,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书让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唐书让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唐书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书让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书让出于本人自愿,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书让撤回上诉。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 磊

审判员 董正方

审判员 徐 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