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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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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2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亚斌(曾用名杨亚彬),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2013年6月8日曾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2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亚斌(曾用名杨亚彬),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2013年6月8日曾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丽、薛梅,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亚斌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亚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亚斌及其辩护人王秀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8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杨亚斌在郑州市金水区曼哈顿7号楼1单元1xxx房间,成立了河南晟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后杨亚斌利用QQ聊天工具与他人结识,杨亚斌虚构帮助被害人办理大额度信用卡、提高信用额度、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先后骗取吉某某、卢某等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25216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杨亚斌虚构办理大额度信用卡的事实,以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吉某某人民币10800元、卢某50000元、郭某某10000元,王某某148000元及20000元东方魅力娱乐会所消费卡,孙某某33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吉某某、卢某、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述,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收据和保证书、账户明细、收条、银行卡刷卡记录、借款合同及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杨亚斌供述与辩解等。

(二)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杨亚斌虚构提高信用额度的事实,以收取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张某114799元,田某某15000元,王某甲29980元、许某某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田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许某某陈述,被害人提供的消费凭证、电子账单及被告人杨亚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

(三)被告人杨亚斌虚构办理驾驶证不需要考试的事实,以收取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程某某辨认被告人杨亚斌的笔录、照片及被告人杨亚斌的供述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还有证人杨某某、冉某某、王某乙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杨亚斌账户明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亚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五十二万五千二百一十六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其中吉某某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卢某人民币五万元、郭某某人民币一万元、王某某人民币十六万八千元、孙某某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三十七元、李某某人民币二万元、张某人民币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十九元、田某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王某甲人民币二万九千九百八十元、程某某人民币九千元、许某某人民币六万四千元)。

上诉人杨亚斌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其诈骗吉某某、程某某、郭某某的事实属实,但与卢钰等其他被害人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亚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关于上诉人杨亚斌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杨亚斌与卢钰等其他被害人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卢钰等多名被害人陈述及被害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账户明细、收条等证据证明了杨亚斌以办理大额信用卡收取手续费、提升信用额度等虚假理由实施诈骗;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通过搜索郑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没有发现王金涛其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杨亚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与之对应,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亚斌要求改判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中林

审判员  常 沛

审判员  李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