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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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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冬梅等人挪用资金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17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冬梅,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17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冬梅,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曹国庆,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敬德,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宏,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肖泽钦,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2015年3月2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逮捕,2014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冬梅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程敬德、王某某、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5)管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冬梅、程敬德、王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冬梅及其辩护人曹国庆,上诉人程敬德及其辩护人王宏,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泽钦,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职务侵占事实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赵冬梅开始负责管理郑州兴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荣公司)财务,期间赵冬梅与被告人程敬德、董某某共谋后,利用郑州志鹏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鹏公司)帮助兴荣公司记账、纳税之便,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先后七次从兴荣公司帐户转款共计2134525.46元至志鹏公司帐户,后将其中的175万元转至赵冬梅个人银行帐户,归其个人使用;因志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提出不再帮助赵冬梅以此方式侵占兴荣公司资金,2013年8月份,被告人赵冬梅、程敬德、王某某以缴税金名义从兴荣公司帐户转款145万元至程敬德提供的郑州彤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颜公司)帐户,后用于归还赵冬梅个人债务;2013年9月份,赵冬梅指使王某某以缴税金名义从兴荣公司帐户转款70万元,后转至赵冬梅个人银行帐户归其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某、廖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廖某甲、管某某的证言,兴荣公司帐户信息,志鹏公司、被告人董某某、赵冬梅的帐户信息,彤颜公司、证人管某某、被告人程敬德的帐户信息,郑州福聚多商贸公司、被告人赵冬梅的帐户信息,志鹏公司、彤颜公司、郑州福聚多商贸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及被告人赵冬梅、程敬德、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

(二)挪用资金事实

2013年8月初,被告人赵冬梅以银行需要定期存款为由,从兴荣公司帐户转出500万元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政区支行)做定期存款,后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赵冬梅指使王某某将该5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从广发行政区支行开具面值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于2013年8月12日通过转让将所得款482万余元用于赵冬梅个人购买兴荣公司股东黄某某的股份,后因被兴荣公司其他股东发现,赵冬梅筹齐500万元于2013年9月3日将钱返还至兴荣公司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黄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彤颜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嘉宝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帐户信息,兴荣公司在广发行政区支行的银行帐户信息,福聚多公司银行帐户信息及被告人赵冬梅、王某某、程敬德、董某某的供述等。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2012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总务处副课长期间,负责承办兴荣公司向鸿富锦公司关于B、E区电力增容返还费的申请,为了顺利拿到电力增容返还费用,兴荣公司总经理赵冬梅找到李某某向其表示希望在申请电力增容费用返还过程中给予方便、照顾,后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积极协调鸿富锦公司支付兴荣公司的电力增容返还费用。2012年9月14日,李某某收取兴荣公司总经理赵冬梅让财务人员智某某送给其的5万元现金,后用于其个人消费。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主动将5万元赃款退至检察机关。

2013年12月31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郑州市英协路天佑小区将被告人赵冬梅、王某某抓获,在志鹏公司将被告人程敬德、董某某抓获;2014年1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济源富士康厂区总务办公室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智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鸿富锦公司出具的工作职责,兴荣公司出具的申请、机电工程报价单,鸿富锦公司关于给予兴荣公司电力扩容费用返还方案呈报、费用支出呈核单,兴荣公司出具的关于送给李某某5万元的取款记录及公司日记账,现金缴款单及被告人李某某、赵冬梅的供述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还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太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受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另查明,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程敬德、董某某向赵冬梅退出赵冬梅给付二人的好处费共计159500元。2014年11月20日,兴荣公司出具谅解书,称赵冬梅已经将侵占、挪用和借用公司的资金退回公司,总计退回资金959万元,明确表示对赵冬梅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冬梅、程敬德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周某受贿15万元的犯罪事实,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周某刑事拘留,依法应认定赵冬梅、程敬德有立功表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