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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杜中伟等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40号 抗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杜中伟,曾用名杜伟、刘涛,男,1971年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确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40号

抗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杜中伟,曾用名杜伟、刘涛,男,1971年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确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2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建生,曾用名王四清,男,1961年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遂平县。因吸毒于2007年10月15日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彦华,又号“华子”,男,1975年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遂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05年9月15日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秀兵,又号“小四”,男,1969年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桐柏县,住所地遂平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罡,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中伟、王建生、孙彦华、郭秀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4)确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旭辉、李贺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郭秀兵及其辩护人姚国良、罗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4年2月17日凌晨二三点左右,被告人杜中伟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欧阳玉玲停放在新住院部东门北侧的一辆黄色济南轻骑牌骑式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65元。

二、2014年3月3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杜中伟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刘大霞停放在新住院部东门南侧的一辆红色比德文牌骑式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040元。

三、2014年3月6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杜中伟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高运德停放在老住院部大门西边的一辆无棚红色济南轻骑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892元。

四、2014年3月6日凌晨4点多,被告人杜中伟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梅新琴停放在老住院部的一辆蓝色赛克牌二轮骑式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31元。

五、2014年3月10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杜中伟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刘国友停放在老住院部大门西侧的一辆银灰色百事利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955元。

六、2014年3月12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杜中伟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胡小强停放在新住院部东门的一辆红色玲珑马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264元。

七、2014年3月12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杜中伟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陈建伟停放在新住院部东门的一辆白色济南轻骑牌骑式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65元。

八、2014年3月16日凌晨2点,被告人杜中伟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李俊喜停放在新住院部北门西侧的一辆红色新鸽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3418元。

九、2014年3月28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杜中伟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商军胜停放在老住院部大门西侧的一辆银灰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417元。

十、2014年3月30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杜中伟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确山县人民医院停放在老住院部大门西侧的一辆银灰色赛克牌三轮电动车的锁撬开,在推行电动车离开时被确山县人民医院保卫科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34元。

十一、2014年3月31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王建生窜至汝南县罗店乡别桥村别桥街上,将邢美玲停放在奇祥药店门前的一辆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430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秀兵处扣押。

十二、2014年4月1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王建生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卫生院,将陈国和停放在卫生院内的一辆美菱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614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由被告人郭秀兵之妻黄玉平送交公安机关后发还被害人。

十三、2014年4月4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王建生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卫生院,将李毛毛停放在卫生院门诊楼入口处的一辆三枪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3000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建生处查获后发还被害人。

十四、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的油库家属院,将杨东红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粉色高仕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080元。

十五、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的油库家属院,将周卫民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93元。

十六、2013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悦泉路的820家属院,将龚国书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12元。

十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中华路东段纸箱厂家属院,将孙军旗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组装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213元。

十八、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中华路东段无线电厂家属院,将陈彦玲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紫色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26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