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二初字第000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奎礼,男,198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河南省项城市。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魏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奎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莉、胡宇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奎礼及其指定辩护人魏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薛奎礼在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油坊庄8号院家中,交给郑红军(已判刑)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许诺每包给郑红军100元提成让郑红军帮助其贩卖。郑红军将该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带回驻马店市2013年5月10日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收缴两小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19克。2013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郑红军的供述,前往被告人薛奎礼家对其进行抓捕,由于薛奎礼不在家,抓捕未果。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六袋、电子秤、分装袋及吸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该六袋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3.25%,净重1222.66克。2014年12月1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在上蔡县和店乡芦村街将薛奎礼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薛奎礼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甲、郑红军等人的证言,毒品性质及含量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电子秤、分装袋、毒品可疑物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奎礼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奎礼辩称其对公安机关在项城市李寨镇其租住处搜查出的毒品不知情,其没有贩卖毒品,也没有让郑红军帮助贩卖毒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奎礼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薛奎礼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其系初犯及大量毒品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奎礼在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北商城附近租住一家院子并长期在此居住。2013年5月份,薛奎礼在其租住处交给郑红军(已判刑)两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让其帮助贩卖。同月10日,郑红军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贩卖该两包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收缴两小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19克。同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前往薛奎礼的住处对其实施抓捕未果,查获六袋毒品可疑物、三个电子秤、大量分装袋及吸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该六袋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3.25%,净重共计1222.66克。2014年12月1日,薛奎礼在上蔡县和店乡芦村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物证:吸毒工具、电子秤、封装机、分装袋及毒品可疑物照片等。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群众王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8时54分向公安机关举报称一名男子欲向其贩卖毒品。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对郑红军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 (3)拘留证、逮捕证显示:被告人薛奎礼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 (4)户籍证明显示:薛奎礼,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02198408163635,住项城市李寨镇油坊庄8号院。 (5)身体检查笔录显示:2014年12月1日3时公安民警对薛奎礼身体进行检查,未发现伤情及随身携带物品。 (6)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出具的侦破报告及抓获经过说明显示:2013年5月10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称一男子欲向其出售冰毒。在王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爱家百货路段将前来贩卖冰毒的男子郑红军抓获,并查获冰毒两包(约2克)。郑红军到案后供述2013年4月份薛奎礼给其两包冰毒让其帮助贩卖。2013年5月12日,在郑红军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到项城市李寨镇薛奎礼租住处对薛奎礼实施抓捕未果。侦查人员在薛奎礼租住处查获大量吸毒工具、贩毒工具及6袋冰毒共计1222.66克。根据群众举报,2014年12月1日凌晨在上蔡县和店乡芦村将薛奎礼抓获归案。 (7)生效刑事判决书显示:同案人郑红军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2.鉴定意见 (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3)581号鉴定意见显示:从郑红军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3)582号鉴定意见显示:从薛奎礼、王某甲租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六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3)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329号鉴定意见显示:从薛奎礼、王某甲租住处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25%。 (4)尿检报告显示:2014年12月1日20时45分对薛奎礼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证实薛奎礼体内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2013年5月12日17时10分,对王某甲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证实王某甲体内不含毒品成分。 3.辨认、搜查等笔录 (1)2013年5月10日,王某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2013年5月10日17时卖给其毒品的郑红军,郑红军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提供毒品并让其出售的薛奎礼。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上缴毒品清单显示: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12日对薛奎礼位于项城市李寨镇李寨街的租住处进行搜查。侦查员在薛奎礼和其妻子王某甲居住的房屋东侧卧室搜出疑似冰毒两袋,在西侧卧室床头搜出疑似冰毒两袋,在西侧卧室的床尾处搜出疑似冰毒两袋,初步对该六袋疑似冰毒称重毛重约1342克;在该房屋内另搜出小型多功能真空封装机1个、弓弩1把、刀具5把、银剑1把、吸毒工具(吸管、冰壶等)若干、分装袋若干。对以上涉案物品拍照并予以扣押,对以上搜查经过全程录像。2013年5月19日将从薛奎礼、王某甲租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6包予以上缴。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2013年5月13日提取的王某甲手机短信显示:王某甲的手机号于2013年4月28日与阿飞的短信联系情况。 (2)对被告人薛奎礼进行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3)对同案人郑红军进行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4)对薛奎礼的住处进行搜查时的同步录像。 5.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