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3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5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7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固始县泉河铺乡至陈集镇臧集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陈集镇臧集村大滩组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翻入路西侧的小水沟里,致乘坐在三轮摩托车后厢里的被害人余某某、孙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现场抢救伤者被先期出警的民警控制。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逝者)余某某的儿子杨少红(书面)意见,民事赔偿部分保留起诉权,刑事部分依法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7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着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流入去参加教会聚会活动,沿固始县泉河铺乡至陈集镇臧集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陈集镇臧集村大滩组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翻入路西侧的小水沟里,致乘坐在三轮摩托车后厢里的被害人余某某、孙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现场抢救伤者被先期出警的民警控制。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六人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案、立案情况。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3.被害人户籍信息,证实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基本信息。
4.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固公交认字(2015)第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载人且未确保安全通行,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某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六人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
5.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20日7时30分许,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现场抢救伤者,后在现场被先期出警的派出所民警控制,后移交交警大队。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早上七点多,余某某坐李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准备去陈集,在臧集村发生交事故死亡了。
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早上,孙某某坐别人的摩托车到陈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早上7点多,张某某准备到陈集聚会,出门往北走几米坐上李某某的三轮摩托车。是后来听说的。
4.证人杨某乙证言,他家有一辆无号牌三轮车,大约半个月前被李某某借去了,李某某借去拉东西,一直没有还。他不知道李某某有没有驾驶证,李某某以前有一辆三轮车。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早上和姓王的老奶奶在路上走,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二人就坐上车,另一姓王的老奶奶也坐在车上的车厢内。途中又遇姓余、孙、张三个老奶奶,都坐上车。车沿小路自南向北行驶,突然三轮摩托车转到路西边,几个老奶奶都摔倒在水沟里。发生事故后,李某某说没有刹车,刹不住,说是为了避让一老头才撞到水沟里。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早上7点多,李某某开三轮摩托车在藏集南头发生事故,车上坐有六人。李某某沿着公路由南向北时,从右侧出来一辆车撞到她们车上,然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没在意那辆车是什么车和什么颜色。没看见撞,只听到一声响,然后车就歪倒了。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3月20日坐的是三轮车,不知道有没有号牌,准备参加教会。正在车里,不知怎么车就翻了。开三轮车的姓李,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也是去参会的。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3月20日早上7点30分左右,他驾驶三轮摩托车,车上后厢里坐有余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等六人,他们一起准备去陈集乡聚会。他驾驶三轮摩托车沿陈集乡臧集村至泉河铺乡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到臧集村路段时,在他前方有一辆三轮电动车自南向北行驶,当他车快靠近那辆三轮车时,那辆三轮车忽然减速了,看样子骑三轮车的老头是想向西边的一条路左转弯,他立即刹车,但没刹住,他将三轮摩托车方向向西转,三轮摩托车撞上路西边的桥墩上,三轮摩托车翻倒在路西边的小水沟里,车上六个老奶奶都掉到水沟里,他摔倒水沟北边住户门口,没有掉到水沟里,三轮摩托车砸在余某某等六人的身上,他就喊旁边的人过来救人,余某某等六人从水沟里被救上来后,医院救护车到了现场,从车上下来的医师说余某某、孙某某已死亡,其余四人受伤被救护车带走。他没有驾驶证。三轮摩托车是他四、五天前借姓杨的,一直没有还,摩托车没有号牌。他们都是信教徒,他在路上遇到她们顺便将她们带着。他没有碰到前方的三轮电动车,就是为了避让那三轮电动车,他转方向掉到路西边的水沟里。挂的是四档,小油门,他估计不出来速度。
5.鉴定意见
(1)(固)公(法医)鉴(尸检)字(2015)03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意见书及照片,证实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2)(固)公(法医)鉴(尸检)字(2015)037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意见书及照片,证实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作性休克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3)(固)公(法医)鉴(尸检)字(2015)03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意见书及照片,证实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作性休克死亡。
6.勘验检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附交通事故现场图、12幅案发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案另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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